房屋买卖合同不做抵押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不能够作为担保,但可以作为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交。担保是用已经取得私人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将来不能按时还债时,债主就可以对担保物享有一定的优先处置的权利。
一、房屋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利率一样吗
(一)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
由于按揭贷款要产生所有权的转移而抵押贷款则并不变更所有关系,因此,二者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权益不同。按揭中,按揭受益人经过所有权转让成为所有权人,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按揭人则只有对担保物的他项物权;抵押过程中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抵押人仍保留了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是非所有权人只享有抵押权,即对抵押物的支配权。
(二)二者在运作及目的上的区别
借贷中的抵押担保,基本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履行,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变卖收入来保证债权人的实现,在这一点上,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基本相同。在借款目的上,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也不完全相同。房地产按揭贷款通常指住房按揭,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范围则广泛得多。按揭人的目标指向和按揭物往往是同一的,借款的目的是购置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而抵押人则是已具有抵押的房地产产权的情况下进行抵押,其目的不是为了抵押物,而是为了其他的目的借款。这一差别反映在运作程度上,表现出两种贷款方式操作上的差别。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其基本程序是在抵押人先取得产权证的前提下,办理他项权证,以产权证作抵押而持有他项权证。按揭则是在按揭人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进行的,一般是先办理他项权证作为抵押担保,产权在付清购房款后,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转给按揭受益人,所有权证由按揭人持有。
二、担保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三、普通破产债权那些优先受偿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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