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住宅电梯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电梯的使用单位规定
在电梯出现运行事故时,经常会出现电梯相关各方相互推诿责任,谁也不负责的情形。对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条明确了电梯的使用单位。
1、《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的使用单位如何确定有了明确规定: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2、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3、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其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4、房屋租赁场所配有电梯的,由租赁双方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运行检验过期会怎么处罚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该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梯过期但是没有年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会责令负责人在限期内进行改正,如果改正了就不会对其作出处罚;但是如果没有改正,负责人会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三、房子被盗物业有责任吗
房子被盗物业是否有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管理服务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在保安措施和防范工作方面不存在疏忽和过失,尽到了管理、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就不应承担案外人犯罪行为所致的损害结果的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理解为是对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的维持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进行管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物业公司也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住宅内的财产被盗不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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