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工特殊保护条款有望纳入劳动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0:40:43 313 人看过

本报5月22日讯(见习记者李晶晶)日前,海口市政府召开本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终期评估汇报会,市委常委许云,副市长、市妇儿工委主任韩美出席会议。

目前海口市常住人口总数为187.85万人,其中女性和未成年人的人口总数占总人口数的74.36%。10年间,这个庞大群体的生存现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截至2010年底,海口市(市属)机关共有女干部2121人,其中厅级女干部6人,占厅级干部总数的17.65%。我市通过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等机构,加强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女性就业创业状况仍在不断的推动中,我市将采取措施,从政策和机制上杜绝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加强《新劳动法》实施力度,针对问题突出的个体、私营企业,强化整改,强制各类用人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逐步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7: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私营企业相关文章
  • 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有没有劳动保护措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有无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作出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规定?为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化。1、孕期保护。为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强对流产先兆、有习惯流产史的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是立法调研中女职工、妇幼保健专家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统计,多数女职工因工作压力和生活节奏加快以及妊娠反应,需要保胎休息女职工占一半以上,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和下一代,有必要给予适当的休息。《特别规定》规定
    2023-06-05
    385人看过
  • 劳动合同终止特殊保护的情形有哪些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终止的情况有哪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
    2023-03-22
    224人看过
  • 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某些劳动者采取了特殊保护制度。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一、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其中,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而实行的,
    2023-06-28
    305人看过
  • 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是否有特殊规定?
    1、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和地税局投诉,寻求行政部门处理。2、如果社保局对投诉不处理,不作为,可以行政诉讼,起诉社保局,要求对补交社保问题作出处理。去投诉时,要写书面的投诉资料,另外还要将劳动合同、厂牌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给社保局和地税局。公司交社保没有签劳动合同如何辞退?用人单位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缴了社保,但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2023-07-07
    64人看过
  • 未成年女职工如何享受劳动法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内容包括: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一、女工的劳动安全保护有什么女工劳动安全保护都有以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二、女职工孕期获得何种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得到劳动服赋予的保护权利,即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其工作时间和地点的要求是受到保护的,不可以随意从事不合理的工作。三、怀孕上
    2023-03-16
    279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或有望修改
    《山西省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实施颁布已有24年,如今,我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细则中一些条款的内容已经与眼下新形势不相适应。近日,在省政协召开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界别协商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任XX提出重新出台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建议,引起政协委员热议。我省的女职工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需求?与目前还在施行的《细则》存在哪些差距?近日,媒体走访省城一些私立学校、公办学校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对此进行调查。委员建议女职工劳动保护应与国家法律法规接轨在省政协近期召开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界别协商会议上,经过长期实地调研的政协委员任XX,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建议。在2013年的一次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调研中显示,女职工的四期待遇落实确实很难。任XX介绍,现在实施的《山西省实施细则》是1990年出台的,已有24年了。目前,我省有女职工240万
    2023-06-09
    303人看过
  • 法制办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全文)
    中新网11月21日电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
    2023-06-05
    266人看过
  • 对特殊劳动群体农电工的保护
    农电工是农电体制改革前为农村生产、生活供电服务的乡镇电管站人员或者在供电企业上班未没列入正式工行列的人员一种称呼。农电工的称谓只是行业里的一种沿用习惯称呼,法律意义上讲,只要提供了劳动,就只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这是法律意义的概念,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只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称呼,不会考虑到你是农电工、正式工、临时工、合同工等。农电工作为一名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几种情形:一、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与职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三、用工单位采取领导谈话、亲友劝说、威胁开除等手段,蒙骗、胁迫职工填写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四、强迫工作10年以上职工与劳务派遣或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五、解除原来的书面劳动合同后与其他民营电力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六、在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原劳动合同没有要求劳动者续签的情况下,均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目前农电工作为一名劳动者的认识误区一、认为仍在电力企业
    2023-06-05
    53人看过
  • 进一步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内容提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卫生、经贸委等部门,集中开展对胶粘剂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较多的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家具制造、制鞋和装饰材料加工等企业和个体作坊进行严格清查。劳动保障部门主要是检查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规定落实情况,以及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方面情况。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和制度,遵守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的规定。严禁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从事有害有毒作业;从事有害有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要加强对此类用人单位参加的监督和管理。(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023-06-09
    370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或改有望增加“痛经假
    据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组织对实施超过20年的《女职工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则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上述修订案召开了专家座谈会,也有专家对上述规定提出疑虑。如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认为,可以选择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草案中还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据记者了解,全总女职工部此前就专赴湖北调研其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是全国第一个立法保护妇女经期权益的省份,其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
    2023-06-09
    283人看过
  • 哪些特殊规定适用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
    一、哪些特殊规定适用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1.女职工不能从事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劳动,比如不能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2.公司对女职工要进行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3.其他的特殊规定。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
    2023-11-05
    432人看过
  • 【法律须知】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23-06-14
    78人看过
  • 诉讼离婚特殊保护条款
    法律综合知识
    一、诉讼离婚特殊保护条款诉讼离婚特殊保护条款是针对女性的,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在怀孕期间,是否离婚的权利是掌握在女性手里的。但是协议离婚则没有。二、诉讼离婚可以委托律师不用自己出面吗离婚可以委托律师,但一般情况下自己必须出面。婚姻涉及身份关系,不能全权委托律师而自己不出面。但是如果是本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不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因此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三、诉讼离婚必须要结婚证吗起诉离婚需要结婚证。离婚案件要想起诉,首先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关系。而结婚证就是证明夫妻双方关系的一种凭证。如
    2023-07-05
    495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意见产假拟不少于14周
    不仅产假延至14周,人流也能有2周或6周假期;产前检查不算请假,哺乳期可推迟1小时上班给孩子喂奶。为更好地保护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权益,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已施行23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终于将迎来改变。哺乳期可推迟1小时上班根据现行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有两次哺乳时间,分别为30分钟,也可合起来使用。意见稿对此做出调整,在哺乳期内,无论是否采用母乳喂养方式,用人单位均不得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保证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少于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解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女职工由于工作压力放弃了这部分哺乳时间。而出租车司机、记者等弹性工作制行业也反映,劳动时间内的1小时很难定义。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左祥琦认为,弹性工作制群体需要就1小时哺乳时间与单位共同界定。
    2023-06-04
    150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通常,私营企业由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企业所得利润按约定方式分配给投资者。 私营企业的特点包括: 1、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为主要生产资料,投资者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 更多>

    #私营企业
    相关咨询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 关于特殊劳动保护女工的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0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
    • 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
      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为何享有特殊权利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20
      现在很多工人都有这样的问题。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规定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对女职工有特殊规定,尤其是劳动强度、孕期、哺乳期和生产期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每个省发布的相应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孕期女职工的规定如下
    • 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31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