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补偿纠纷维权必备:
解决征地补偿纠纷的关键办法
最新相关报道:国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先安置后拆迁。通知中称,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7月11日《京华时报》)
征地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行违法征地现象较多,不少地方实行的是先拆迁后安置甚至不安置;
二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有的地方执行的是多年不变的旧补偿标准;
三是补偿安置费没有直达农民手中,截留、挪用、贪污严重。这些问题不但直接伤害了农民利益,也损害了征地补偿制度的公信力。
律师建议:首先,村委会背着村民擅自将村里土地“卖”给他人搞房地产开发,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村委会将村里20亩地的使用权低价转让给陈某,是违法的。此外,本案中,村委会低价转让给陈某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原为该村集体耕地,故村委会的该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次,村民们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状告村委会的,因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村民们首先应该提请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此事,如果村民们对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村民可以先向政府反映,让政府处理,对此违法行为作出决定,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先咨询律师或委托法律顾问,以便更好的维护村民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n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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