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设立登记具有什么效力
制定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法人登记的效力,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
登记制度对于保护法人、相对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均有积极意义。具体而言:
(一)登记事项具有可公示性,公示的信息具有对抗的意义。凡是在法人登记中登记之事项,法人可以依照其登记事项对抗相对人。
(二)对相对人而言,法人的组织和营业状况等信息登记于主管机关,可以被查阅,方便其依据登记信息进行判断。
(三)法人登记能够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基础信息,从而实现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登记效力也可被认为是法人登记功能的一部分,此种效力的内容包括,一是登记真实性推定,二是善意保护的效力。即信息一经登记,就推定为真实的权利和身份,相对人基于登记信息与法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法人不得以登记失实为由擅自改变、撤销,即使登记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此即外观主义原则的体现。
因此,登记具有的法律效果包括设权作用、公示作用及推定的法律效力。它产生的权利外观是对相对人信赖的一种保护。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这是本条的的事实要件。所谓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是指在法人登记簿上登记的信息与法人的实际情况不符。且不论造成这种不符是因为法人或登记机关的过失,还是法人故意进行虚假登记,或者是法人怠于登记。
(二)相对人是善意的,这也是本条的事实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失实的情况不知且不应知。不应知,是指相对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法人登记信息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况并不知情,其不知并非出于其自身的过失。此种注意义务的程序及过失的判断,因相对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比如法人的内部管理人员,因职务的便利,其对法人登记信息状况是否属实,应当更加了解。
(三)“不得对抗相对人”是本条的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是指法人不能以登记失实为由,否认既存的法律关系,拒绝向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
相较于“第三人”,“相对人”的提法在法人登记中更为准确。因为相对人,既包括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也包括法人自己内部组成人员,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人登记的不仅具有对外的效力,同时也拥有对内的效力。第三人往往与外部人员关联,而相对人不受此限。
二、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责任有哪些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三、法人成立和法人设立的区别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须经法人设立。它们是法人产生过程中的两个阶段,有以下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二)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三)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n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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