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合伙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5 01:44:53 235 人看过

一、除名合伙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除名合伙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如下: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区别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区别:

1.概念不同。合伙企业一般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组织性质不同。有限公司是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

3.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合伙人除名会对公司产生什么影响

除名后的合伙人将会丧失合伙人资格,不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被除名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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