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执行异议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8 20:52:56 441 人看过

民诉法对执行异议的修改完善之处

(一)赋予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利于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修改改变了我国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作法,赋予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了异议人的救济途径及人民法院的审查时间,有利于监督制约不规范的执行行为,促进合法公正执行。

(二)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异议审查机构、审查异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使异议制度更加具体完善,更具操作性。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民事诉讼法肯定了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亦赋予其相应权责,因此,审查义务自然成为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此修改亦有利于改善以往由执行员一人操作局面,增加了内部制约因素。此外,该修改还对人民法院审查异议的时间作出规定,防止无限期拖延处理的情况,使执行异议更具操作性。

(三)有限制地扩大了救济主体的范围及权利。

新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作出裁定后,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提起诉讼作出规定,扩大了异议主体的范围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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