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哪些具体情况下无权接收寄存货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23:39 493 人看过

托管是指在第一履约方履行合同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时,债务人通过将合同标的移交给托管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交存的标的物应由第一履约方收到。如果先前履约方的履约不符合合同规定,则其无权收取押金。如果接收人是被执行人,则接收人只有在按照规定履行合同后才有资格接收托管对象。此时,如果收受人为了逃避执行而拒绝接收寄存物,法院应当能够强制执行寄存物的标的物。如果此时提交保管物的公证申请人是执行标的,如果他拒绝取回保管物以避免执行,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保管物的标的,在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且在这种情况下,寄存申请人有资格取回寄存物的前提下,为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稳定和公证诚信秩序,一般不发生因下落不明而超过法定期限未收到保管物的情况,对于经公证的标的物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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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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