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宣告死亡的情形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存在以上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只要他或她还在活着,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对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许做的事情。
3、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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