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Barco#160;N.V.),住所地比利时王国科莱克市肯尼迪总统工业广场35号8500(President#160;Kennedypark,#160;35#160;at#160;B-8500#160;Kortrijk,#160;Belgim)。
法定代表人马丁**瑞克(Martin#160;De#160;Prycker),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高*勤,上海和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其文,上海和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昌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史*芬派*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勤,上海和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其文,上海和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利亚德电子科技公司董事长,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委托代理人张*秦,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有限公司(Barco#160;N.V.)、巴*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6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2;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案所涉《不竞争承诺书》为《注册资本转让协议》的附件,而《注册资本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由该协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可知,其仲裁条款适用于该合同的所有附件及附录,据此,作为该合同附件的涉案《不竞争承诺书》应受仲裁条款约束。在此基础上,鉴于该合同中对于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仲裁地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对于**有限公司(Barco#160;N.V.)、巴*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与李-军之间因《不竞争承诺书》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不应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6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2;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鉴于本案已被受理,应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6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2;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有限公司(Barco#160;N.V.)、巴*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有限公司(Barco#160;N.V.)、巴*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主要理由为:1、本案纠纷是由于李-军未履行其向上诉人作出的《不竞争承诺书》中载明的不竞争义务而产生。本案中,《注册资本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中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是提交仲裁,该仲裁条款只能约束该转让协议的双方。而本案的基础合同是李-军作出的《不竞争承诺书》,上诉人接受李-军《不竞争承诺书》的行为已构成了一个新的契约,该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达成仲裁的合意,故李-军未恪守《不竞争承诺书》中载明的不竞争义务所产生的纠纷不应提交仲裁解决,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李-军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从**有限公司(Barco#160;N.V.)、巴*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看,本案纠纷系其认为李-军未履行《不竞争承诺书》中载明的不竞争义务而产生。但从案外人ICG公司与**有限公司(Barco#160;N.V.)签订的《注册资本转让协议》看,#160;该协议第二十一条适用法律部分有如下规定:本合同(或对本合同违约、或本合同的终止或无效)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均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并经本条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代为指定仲裁员的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香港)。仅有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程序应以英文进行。该协议第二十二条附件和附录部分有如下规定:本协议所附的附件及附录及该等附件及附录中所载的条款与条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中一切提及本协议之处,均包含上述附件及附录及该等附件及附录中所载的条款与条件。该协议第六条6.7相关协议部分规定:下列协议构成本协议项下的相关协议:#8230;#8230;(iii)附件H所载的不竞争承诺书。因此,在《注册资本转让协议》中已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作为该协议附件的《不竞争承诺书》亦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双方当事人因《不竞争承诺书》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有限公司(Barco#160;N.V.)、巴*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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