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以《女职工护身符能否抗衡用人单位趋利本性》为题,从女职工的视角解析了刚刚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那么,在用人单位眼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又是怎样的一部规定?具体到落实中又会遇到哪些困难呢?本报记者分别对小型民企、大型企业、服务行业做了深入的调查。
□透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我觉得特别规定很难在我们这样的小公司执行。在北京市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工作的张某移动鼠标,反复看着网页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漫画法明
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反对性骚扰的责任。
特别规定公布以来,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被普遍认为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治强音。不过,在肯定之余,也有不少人担心,特别规定的执行可能会有难度。
毕竟,这一规定最终要靠用人单位来执行,用人单位会怎么执行,现在还需要打个问号。张某说。
围绕这个问号,记者进行了调查。
小型民企难以落实
在张某的介绍下,记者与其所供职单位人力资源部的职员叶某取得了联系。
我个人认为特别规定执行有难度。叶某告诉记者,相较于之前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此次特别规定更为严格,各项标准也提高了。
叶某说,能够保证的,可能就是产假时间了,因为产假期间不会发太多工资,所以,对打工族来说,休息时间越长,损失越大。
叶某说,他们公司并没有给职工上生育保险,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津贴、工资也就1000多元,公司不会按国家规定来执行,毕竟成本太大。不上班还照发工资,估计没有哪个老板会这么做。
而且,如果女职工怀孕了,公司也会想出各种理由让你自动离职,比如不能胜任工作了、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等等。叶某说。
据了解,在此次特别规定中,明确了两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尽管有这些规定,但据我所了解的公司政策,很难落实规定。叶某说,就目前来说,公司在录用女职工时,会在书面劳动合同外,再订立一份口头合同,也就是两年内不能怀孕。这已经是公司未雨绸缪的做法了,新的规定出来后,肯定还会有更多的办法应对。
叶某的说法与记者此前进行的社会调查结果相吻合。在社会调查中,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小型民营企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最弱。同样,在绝大部分被调查者看来,小型民营企业会采取种种方法规避特别规定,包括不聘用女职工、提前解聘等。
大型企业较易跟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后,在辽宁省沈阳市某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的姜某,显得有些忙碌。他将公司之前关于女职工福利的种种规定都翻了出来,与特别规定一一比较。
新的政策实行,得提前做一些功课,如果有需要变动的地方,得做个报告出来。姜某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公司曾经因不注意劳动合同,两次被告上法庭,所以现在对职工劳动保护比较重视。
在姜某看来,他们公司执行特别规定应该比较容易。在此之前,女职工的产假时间都是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司给每名女职工都上了生育保险,女职工的生育津贴都能得到保障,而且,如果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低于某个职工工资的,我们会按她原有的工资支付;另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作岗位会由其他职工顶岗,结束休假后,职位肯定会有调整,但职务和工作性质不会与休假前有很大的差别。姜某说。
姜某告诉记者,根据他们公司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为15天;怀孕两个月至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为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为42天。这些规定基本符合此次特别规定的内容。所以,从整体上说,只要企业以前一直按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那么执行特别规定的压力不会很大。姜某说。
不过,姜某也认为,也可能有些大型企业在执行特别规定时会打折扣。记者此前进行的社会调查也显示,仅有少数被调查者对民营企业保障女职工权益的工作表示认可。
服务行业保障最弱
根据记者此前进行的社会调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被认为是女职工权益保障最好的领域,而小型民营企业和服务性行业的保障力度最弱。
但是,一些民营企业主和服务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似乎并不担心特别规定的执行。在北京市朝阳区经营一家茶楼的徐经理告诉记者,在一些小企业和服务性行业,虽然女性员工较多,但是对于孕期、产期等特殊时期的工作安排和工资、津贴发放也不用担心。尤其是在服务性行业,如果女职工准备生孩子,那么她也不会继续工作。因为都是出来打工的,单位交生育险的比较少,而大城市生孩子花费大,可以说打工者在大城市生不起孩子,基本上都辞职回老家生孩子了。
其实最无奈的是我们这些在小公司打拼的人。张某说,我们都希望在北京安家,有立足之地,面对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只能委曲求全,大多数不会为了这些事情跟公司叫板。
张某告诉记者,她们都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也都知道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甚至诉讼等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都很浪费精力。最关键的是,一旦仲裁或诉讼,这份工作肯定没了。谁能保证会很容易找到下一份工作呢?
张某的同事、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叶某说,很多公司就是认准了女职工的这种心态,所以肆无忌惮地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打折扣。
据了解,此次特别规定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会给予一定的罚款,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经济处罚对用人单位来说,基本不算什么。叶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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