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文号:厦国土房[2005]415号
发布日期:2005-11-17
执行日期:2005-11-17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现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申请和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251号文)规定的情形;
(二)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有效期内)。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市政府建设用地批文、《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付款清单证明文件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三、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市建筑物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申请人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及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申请书;也可通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www.xmtfj.gov.cn)在“相关下载”或“办事指南”的“地政管理”栏目中下载。
四、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驻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五、审查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查;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驻区分局审查。
六、变更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确定地价并签订协议→起草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并报政府批准→缴纳地价→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手续。
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底价计收的,给予补办自用自营用地出让手续,签订有偿使用(限制转让)合同;今后如发生转让,则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七、审批时限
办理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市、区政府审批时间和确定、缴纳地价时间);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手续,在申请人缴清地价并递交相关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厦门市建筑物变更土地用途申请表
┌─────────────────────────┬─────┬────┐
│申请单位(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
││││
├───┬──────┬────┬─────────┼─────┼────┤
│委托代││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理人││││││
├───┼──────┴────┴─────────┼─────┼────┤
│通讯地││邮政编码││
│址││││
├───┼──────┬────┬─────────┼─────┼────┤
│政府用││用地面积│㎡│土地使用││
│地批文││││年期││
├───┴──────┼────┴───┬─────┴─────┼────┤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土地房屋权证编号││
├──────────┼────────┴───────────┴────┤
│规划许可变更文件编号││
├───┬──────┴─────────────────────────┤
│用地位││
│置││
├───┼────────────────────────────────┤
│申请事││
│项││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
│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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