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4:27 366 人看过

发文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文号:厦国土房[2005]415号

发布日期:2005-11-17

执行日期:2005-11-17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现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申请和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251号文)规定的情形;

(二)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有效期内)。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市政府建设用地批文、《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付款清单证明文件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三、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市建筑物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申请人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及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申请书;也可通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www.xmtfj.gov.cn)在“相关下载”或“办事指南”的“地政管理”栏目中下载。

四、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驻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五、审查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查;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驻区分局审查。

六、变更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确定地价并签订协议→起草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并报政府批准→缴纳地价→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手续。

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底价计收的,给予补办自用自营用地出让手续,签订有偿使用(限制转让)合同;今后如发生转让,则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七、审批时限

办理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市、区政府审批时间和确定、缴纳地价时间);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手续,在申请人缴清地价并递交相关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厦门市建筑物变更土地用途申请表

┌─────────────────────────┬─────┬────┐

│申请单位(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

││││

├───┬──────┬────┬─────────┼─────┼────┤

│委托代││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理人││││││

├───┼──────┴────┴─────────┼─────┼────┤

│通讯地││邮政编码││

│址││││

├───┼──────┬────┬─────────┼─────┼────┤

│政府用││用地面积│㎡│土地使用││

│地批文││││年期││

├───┴──────┼────┴───┬─────┴─────┼────┤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土地房屋权证编号││

├──────────┼────────┴───────────┴────┤

│规划许可变更文件编号││

├───┬──────┴─────────────────────────┤

│用地位││

│置││

├───┼────────────────────────────────┤

│申请事││

│项││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

│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2: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
    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5】51号《关于福达里改造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延期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至6月30日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不再延期。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6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2005】50号《关于成功大道二期(枋湖路——机场立交段)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拆迁期限延期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即将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最后搬迁期限相应延长至2008年11月30日止。房屋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8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7】48号《关于同安区南北大通道A段二期(陆丰市场——祥平东路)建设
    2023-04-22
    418人看过
  • 房屋拆迁期限延长通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5】51号《关于福达里改造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延期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至6月30日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不再延期。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5】51号《关于福达里改造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延期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至6月30日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不再延期。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6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2005】50号《关于成功大道二期(枋湖路——机场立交段)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拆迁期限延期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即将期满。根据拆迁人
    2023-07-02
    148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事权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2003年12月6日颁布的、即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府[2003]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事权下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关于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下放的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要求,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基本情况根据附表内容上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具体承办处室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
    2023-06-10
    245人看过
  •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海事局关于在厦门港施工船舶安装使用GPS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港口水域通航安全,为施工船舶提供求助报警服务,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厦门港施工船舶安装使用GPS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是厦门港船舶GPS系统的主管部门,与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海事局依法共同负责厦门港有关施工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厦门市航道管理站是厦门港船舶GPS系统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船舶GPS系统设备(以下简称GPS设备)的安装、调试、拆卸和运行服务管理等工作。三、有关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在施工前与施工船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状》,督促施工船舶安装GPS设备,确保工程文明施工。四、GPS设备由厦门市航道管理站负责免费提供,施工船舶负责提供电源和必要的辅助设备。五、GPS设备由有关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已在厦门市注册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厦门市航道管理站提出申请安装,在施工结束后负责及时交还。六、厦门市航道管理站负
    2023-06-08
    428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为全面推进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监督我市民用建筑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根据建设部[2004]174号文《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将建筑节能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作好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项目须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厦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所应按《要点》要求严格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二、设计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应按要求填报《厦门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该表一式五份,审图机构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存档一份,建设、设计单位各存档一份。其余两份报市墙材革新与节能办公室,备案后转交一份由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三、建设
    2023-06-10
    81人看过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现制定我市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一、供应对象1、我市财政投融资的开发项目,以及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提供熟地的开发项目,需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2、侨房、私房落实政策所需安置用房,以及信托代管房退管安置房(以下简称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3、危改安置所需安置房。二、供应计划1、每年年底,由房政管理处对各类安置房的需求(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于拆迁正式实施前一年向我局提出申请)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安置房年度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安置房总需求量包括套数、面积、户型标准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立项。为解决政府开发建设中所需过渡周转房以及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基本保障用房,安置房年度计划应预留一定指标,作为政府拆迁、危房改造过渡周转房源及居住在侨房、代管、信托房、社会主义改造房,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已退还业主的低收
    2023-06-10
    421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为加强安置房的建设管理,规范安置房装饰装修配套标准,提高安置房建设水平,我局制度了《厦门市安置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为加强安置房的管理,提高安置房项目的建设水平,参照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配套标准,制定本标准。一、安置房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划建筑设计的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旧城改造、危房改造等安置用房户型面积应控制为中小套型,按建筑面积计算:一房户:50-60平方米;二房户:多层住宅70-80平方米,平均75平方米;高层住宅75~85平方米,平均80平方米;三房户:多层住宅80-90平方米,平均85平方米;高层住宅90~100平方米,平均95平方米;户型比例:一房户10-15%,二房户约50%,三房户35-40%。二、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安置房投入使用的要求,
    2023-06-10
    397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在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局属各监管机构、各建筑业企业:为加强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建筑业企业在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建筑业企业在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建筑业企业在厦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一)承包单位应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市
    2023-06-10
    323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文号:厦建房[2004]35号第一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03]164号)等有关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
    2023-06-07
    422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出售的行为。第三条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经营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已领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四)已在本市银行开立预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五)已完成基础工程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市场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现予通知,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厦门市建筑市场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市场监察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及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监察
    2023-06-10
    303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管理办法》(厦建建字[2003]71号),现将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补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劳保费补贴对象与范围:补贴对象及范围为:1、在厦注册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2、在厦承接工程的,劳保费收支能在厦门本地区独立核算的省内外建安施工企业。二、劳保费开支范围:按厦建建字[2003]71号文的第三条规定,其中“按规定应在劳保费用中开支的其他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设施费用以及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三、申请补贴条件按照厦建建字[2003]71号文中第十九条规定,其中“劳保费支出有较大缺口”是指按规定使用的劳保费支出出现亏损达到其收入的(返拨款)20%及以上的企业。四、劳保费补贴额度劳保费补贴只是弥补劳保费收入不足的困难企业缓解其劳保资金严重亏损,因此在确保留有统筹积累的前提下,按上年度全年劳保费收入的8%进行补贴。企业劳保费补亏数
    2023-06-10
    303人看过
  •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经营许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随着港口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段时期以来,我港有些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已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或企业名称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关的变更手续,但却没有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我局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变更。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营许可的变更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资产归属产生变更,使其经营主体名称产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经营主体名称没有变更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经营主体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都未变更的,不需办理任何变更手续。二、在本通知发出之前,已向我局领取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单位,在未向我局办理任何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已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等,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
    2023-06-08
    141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的租金补助,由此类困难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宅房屋的一种住房保障形式。第三条申请对象申请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收入属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3、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以上,2人及以上户申请人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
    2023-06-10
    14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厦门国有土地建设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21
      1、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除了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还需要扣除应该4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 2、具体的补偿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综合的计算。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 厦门房管局无房产证明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8
      为了享受首套住房的契税优惠,也需要开具无房证明无房证明一般去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开具。本市户籍居民开具无房证明,可以直接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开具。 1、只需要本地户籍家庭要办理“无房证明”相对简单。出具个人无房产证明,不需要介绍函。申请人只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便可在就近的各区房地产档案对外服务点办理该项业务。 2、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
    • 厦门市申请宅基地的相关内容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4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 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第38条相关知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2
      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人数未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二)超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三)超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四)超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 厦门市思明区车管所处理违章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09
      第一步:非法处理。1、路面上工作的警察当场发行的简易处罚决定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者必须持有第三银行联),从发行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罚款金额的3%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路面上班的警察依法拘留汽车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者必须持有汽车拘留证明书。本人的驾驶执照(依法拘留驾驶执照和没有驾驶执照的本人的身份证)和汽车驾驶执照(或收据和合格证)15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