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同一仲裁提起诉讼是否并案审理
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申请请求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什么情形下应合并审理并无十分确切的规定。因此,仲裁委是否进行合并审理,还要看当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无地方法规,则决定权还是在仲裁委手上。
仲裁中合并审理的分类
1、仲裁事项的合并与仲裁案件的合并就仲裁中的合并而言,理论上首先可以分为仲裁事项的合并与仲裁案件的合并。前者指的是在一个案件中,围绕着当事人提出仲裁事项是否超出了仲裁条款进行审查.对于和仲裁条款约定的事项有密切联系的,仲裁庭决定是否合并市理。后者指的是不同的仲裁案件,其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的,仲裁庭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情况;
2、仲裁事项合并下的再分类在实践中,通常见的最多的是请求事项与反请求事项合并审理。反请求在国际商事仲裁运用极广,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
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木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即使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也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
3、不同仲裁案件合并下的再分类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况,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仲裁中合并审理也可以与之类似的也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指的是诉讼标的为同一类的.案件性质,事实都是同一类的。这类案件合并处理有利于便捷地解决纠纷,更多地体现仲裁的效率性;
第二种指的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两个案件具有关联性,一个案件的判决可能影响到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这个问题和第三人问题有密切的联系。标的共同的合并审理案件,通常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对于两个案件具有关联性,一个案件的判决可能影响到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这种合并审理的,通常另一案中的当事人可以视为相关案件中标的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同一问题多人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同一问题多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三、022仲裁合并审理条件是怎样的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
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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