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16:04:41 65 人看过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即不仅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全部要件,或者还须具备其他要件时,当事人才能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常见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

2.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地下施工、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规则是什么?

(一)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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