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入如下:
1、召集股东大会,主持股东大会;
2、股东提案制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度,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操纵董事和监事的选举,纠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4、加强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7、公司解散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施工企业应主动出击,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践中,一些建设方为达到逾期、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的目的,常常以工期、质量等为借口,或是通过拖延甚至不予办理结算等手段拖欠工程款,有的为了逃避工程款,恶意转移在建工程所涉的房产,如假按揭、办理虚假房产买卖手续等。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在处理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争取能够保障自身利益的主动地位,在决定是否和何时申请仲裁或抵押等情况有全面的了解,以确保在诉诸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的同时,在法定时效内有效地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本案申请人是笔者的法律顾问单位,在诉诸仲裁之前,也曾做了各方面的努力,多次与被申请人进行结算与付款方面的沟通,但收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咨询律师的意见,认为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其后在仲裁过程中,律师又及时代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了财产报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在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的情况下,律师依法代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申请法院委托拍卖被申请人房产等多种途径,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顺利实现。事实表明,施工企业主动出击,及时运用法律,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不啻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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