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实施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01:50:31 416 人看过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四)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与情势变更原则配套的劳动法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争议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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