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的目标下,大张旗鼓的进行旧房改造,而原土地上的居民被以低廉的成本安置,由此引出了驱贫引富的议论。城市化目标,应该是体现人民选择意愿、保障大多数人福祉的人民城市,而不是在强行剥夺人民利益后堆砌而成的政绩城市和专为取悦外来投资者而建的招商城市。本文首先从法律角度指出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然后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经营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程序
目前,在经营城市理念指引下,计划经济时代的低效率、僵硬的城市管理模式被打破,换之以市场经济的眼光来重新运作城市规划和事务管理,在政绩压力的驱动下,一些冠以经营城市美名的征地和拆迁计划纷纷出台,一些代表着城市历史风貌和文化个性的传统街区被一片片推倒,原有土地上的农民和市民被以很低廉的成本安置到别的地方,而大批失地农民和拆迁户的苦涩,是经营城市被片面理解以致强制推行过程中人本理念的缺失,是不少城市在表面繁荣中呈现出的内涵的肤浅和戾气的张扬,这不能不说是城市化进程中的败笔。联想到不久前的湖南嘉禾暴力拆迁事件,其所反映的不仅仅是暴力执法的问题,它揭示的深层次的问题正是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这不是靠成功率很低的上访和社会关怀所能解决的,只有以法律为工具,对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来重新定位和思考,才能从源头上理顺关系。
一、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
1.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具体表现在:(1)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纳入程序中。土地征收目的必须合法,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亦为我国法律所接受。但这一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却受到了严重扭曲,表现在:一方面,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在程序上没有保障,审批程序中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项审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门说明。这样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无论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在观念上都淡化了对征收土地目的合法性这一基本前提的重视,导致一些经营性用地也采用征地方式,从而严重侵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2)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孟德斯鸠说: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的力量。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此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侵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带来行政权力的泛滥,破坏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危害社会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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