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材料必须包括: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2)施工立项的审批文件或者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市政工程审核书》、《工程红线图》;
(4)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5)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平面图》、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的原状照片及模拟围蔽效果图;
(7)《施工和修复方案》;
二、办理材料
此申请书由申请人用A4纸自行编写,无空白表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暂未挂网)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开通个人账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内)进行网上预受理。承办单位对上传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到清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予以正式受理,并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受理回执》,逾期未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作退件处理。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充所需内容,并要求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补正的退办处理。
3、现场审查。受理后,由交警大队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施工的情的,要求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方案整改并再次进行实地审查。
4、审核、决定。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书面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整改并重新提交受理审查,逾期不整改的作退办处理。
5、领取结果。对准予许可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核发许可;对不予许可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通过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充所需内容,并要求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补正的退办处理。
3、现场审查。受理后,由交警大队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施工的情的,要求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方案整改并再次进行实地审查。
4、审核、决定。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书面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整改并重新提交受理审查,逾期不整改的作退办处理。
5、领取结果。对准予许可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核发许可;对不予许可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交警大队一楼窗口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
第二十五条国道、省道穿越城镇的路段,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中心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n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n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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