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当我知道这个案子时,我感到惊讶,当我接下这个案子时,我感觉到的是责任。我惊讶的是一个母亲竟能如此的对待自己的亲身女儿,并使自己的女儿受到如此的肉体和心灵的双重创伤。但是作为一个律师,我有责任为这个母亲——被告人某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被告人、探望被害人,研读卷宗,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客观的说,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我想法庭也已注意到了被告人有自首,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情节,定当会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尽管这样,我还是要提请法庭在量刑时考量以下情节:
一、任何一种物体,只要具有生命,就会对外界的刺激作出反应。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语言和文字的刺激都可以引起包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反应。
被告人患的是应激相关障碍,这种病的急性应激障碍:以急剧、严重的精神打击作为直接原因。在受刺激后立刻(1小时之内)发病。表现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性兴奋,行为有一定的盲目性。
决定本组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病程,及临床表现的因素有:
1、生活事件和生活处境,如剧烈的超强精神创伤或生活事件,或持续困难
处境,均可成为直接病因;
2、社会文化背景;
3、人格特点、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及生活态度和信念等。
结合被告人某某某的情况分析:
1、被告人是一个母亲。母亲对于子女的爱,那是无法以言语表述的。真如
一首歌里所唱的世上只有妈妈好。作为母亲,被告人对自己的女儿也是倾注了自己的全部的爱。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
2、被告人是一个传统的妇女。对于一个传统的妇女,她容不得女儿与一个有妇之夫发生感情,这在传统的人眼里是败坏门风,是破坏他人家庭,她会认为这是耻辱,是罪恶。对于她的家庭来说,这是大逆不道。作为母亲,她更认为这是毁了女儿的幸福。
3、被告人是一个患有精神心理疾病的人。由于女儿的大逆不道,由于女儿自毁幸福,由于女儿辜负了做母亲的期望,于是就有了恨铁不成钢,就有了与女儿同归于尽的念头。
于是乎,这些强烈的刺激了被告人,她感到了无法做人,无法面对自己的亲戚、邻居等等;更为让她无法容忍的是她所有对女儿的爱、期望都被粉碎,她感到了绝望。超强的精神创伤强烈的刺激着她那颗自尊而又脆弱的心,急剧、严重的精神打击终于使的疾病暴发,丧失了理智,丧失了人性,行为的盲目性导致了对女儿采取了过激行为。
我无意于为被告人开脱罪行。被告人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惩罚。但是,被告人杀人的原因、被告人的精神疾病、被告人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状况,都应该是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的因素。
二、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的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限制行为能力,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有所减弱。被告人所得的是急性应激障碍,其表现是:以急剧、严重的精神打击作为直接原因。在受刺激后立刻(1小时之内)发病。表现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性兴奋,行为有一定的盲目性。
本案的诱发原因我们已经清楚,被告人容不得女儿有有悖伦理道德的行为,容不得女儿成为第三者,更容不得女儿将自己的感情寄托于一个有妇之夫。被告人的心理在强刺激下、在病魔的折磨下,失去了正常人的理智。强烈的恐惧——恐惧女儿的幸福无存,恐惧自己的无法做人,恐惧恶魔缠绕着自己和女儿。于是乎,在极度的恐惧下,疾病发作,行为的盲目性导致被告人实施了违背人性和法律的行为。这样状态下的行为,与通常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有着质的区别。两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能同日而语。
三、一个家庭,由于被告人的精神心理疾病而导致的行为盲目性,使得女儿的肉体和心灵受到双重伤害,使得母亲身陷囹圄。痛心、后悔使得被告人常用拳头捶打自己的头部和胸口,说自己胸口好像是压着块大石头。经常说自己对不起女儿,对不起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每次我去会见她,她都是神情恍惚,以泪洗面。我很清楚的记得有次会见,为让她痛苦的心能够平静,我将女儿写给检察官的信让她看了。她流着泪,捧着信,久久不能放下。女儿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对母亲的思念和原谅,使得她不能自己。而更使他后悔不已的是作为女儿,自己却不能侍奉80多岁的母亲,却还要累及母亲为她担心。
我不敢想象,如果被告人被判在大墙内服刑几年,她的母亲会怎样?她的女儿又会怎样?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一个法律人,我很清楚感情不能代替法律。被告人已然犯下了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我又认为:
1、被告人的自首和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2、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轻;
3、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以说案发后,被告人在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
有很强的悔罪心理。
4、被害人的原谅。被害人知晓,是自己的过错,刺激了母亲。真如被害人在写给法官的信中所说我的错误行为导致了母亲一时冲动的错误行为,对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但她毕竟是辛勤养育了我27年的母亲,在我身上她倾注了自己的全部心血。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是永远无法割舍的。况且是我有错在先,一错再错。我真的对不起我的母亲,我每天都饱尝着母女分离的痛苦。给我母亲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们家人团圆。
被害人的呼喊、被害人的心宽大度,震撼着我,我想被告人80余岁老母亲也在期盼着与女儿的团聚,而被告人的疾病更需要得到及时的治疗。这些使我不得不附和,恳请法官从轻判处。
法治社会,惩治犯罪,天经地义。但惩治的目的是为了拯救犯罪人的灵魂,是为了让她们重新开始。
为此,我再次的恳请法官法内施恩,给予被告人判处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结合的原则。以体现我们这个社会的宽容、和谐和爱心。
辩护人:XX
X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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