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方式获取股东资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1:30:26 107 人看过

获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原始取得,基于公司设立向公司投资,取得股东资格;

2、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

3、善意取得股份的受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从无权利人取得股份,取得股东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资格丧失有哪些情形

从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投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同曾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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