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如何救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40:27 381 人看过

一、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表现

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分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两类。

(一)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列举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上述列举的其他行为具有兜底性质,实践中具体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如果董事和高管

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将自身或第三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都有可能违反忠实义务。

(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没有对董监高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具体行为表现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判断董监高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需注意以下两点:

1、同类参照标准

即一般情况下,应当参照其他同类水平的董监高人员,在同类公司、同类职位和近似情形中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勤勉。但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如果董监高人员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且其获得的薪酬待遇也超出其他同类人员时,则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和经验。

2、不以经营决策失误的结果为标准

商业活动纷繁复杂,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达成一项交易、作出一项决策,取决于诸多因素,所有的这一切往往不可复制。不同的交易情形,即便表面因素近似,但同样的决策,可能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董监高人员是否勤勉,不应以决策的最终结果来判定。只要行为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决策,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范,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决策正当性的因素,比如行为人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等,则应当认定行为人勤勉诚实地履行了义务,而不管这项决策的最终结果如何。

如果董监高人员遵循了正当的决策程序,只是因为自身能力、经验等因素的局限,最终出现决策失误,这不构成对公司侵权,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但可能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规定承担行政管理责任,比如降职、撤职等。

二、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责任的认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认定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赔偿责任需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则不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而可能直接依据侵权法规承担责任。

2、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只是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则可能构成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责任。

3、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是损害结果的要求。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失的结果,相关董事高管应停止相关行为,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认定董监高人员的赔偿责任,不需要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实际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本身已暗含过错,即便不是故意,至少也属于重大过失。

三、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救济程序

(一)股东为公司利益代位起诉

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作为权益受害方,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人员是被告。如果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实际掌控公司,此时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如果公司提起诉讼,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二是公司根本不会采取诉讼行动。现实中,后一种情况更常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了股东代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代位起诉是对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补救,所以股东在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之前,要用尽内部救济程序。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可以不经前置程序,直接起诉。情况紧急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

(二)股东为自身利益直接起诉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互独立,不完全一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股东为自身利益直接起诉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权利。此类诉讼只要求具备股东资格,没有持股数量和时间方面的要求。

由此可见,利益受损主体的不同,决定了股东到底是采取代位起诉还是直接起诉。

四、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区别

法律保护股东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但如果股东在行使权利时没有遵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等其他主体的利益。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账权,股东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应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干扰;股东以其对公司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可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等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某些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职位,如果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需进一步考察其行为是基于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还是基于董事、高管身份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如果是前者,则涉嫌滥用股东权利;如果是后者,则可能构成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这两类纠纷行为表现相近,但法律定性差异很大,在实务操作中需仔细界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8: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后,公司如何处理?
    一、依法行使知情权。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四、行使优先购买权。5、依法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及其合法权益。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清算权。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管辖原则如下: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级别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
    2023-08-05
    137人看过
  • 股东在外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如何处理?
    1、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在决议做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职责。股东如果认为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不能行使查阅权。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在实践中知情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可以查看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等。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查阅。4、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如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而决议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
    2023-04-03
    89人看过
  •  公司利益受到高管侵害,股东如何维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提取主要思想,即提取出文章或文本中的核心思想或主旨。接着,我们需要仔细阅读文本,理解其中的内容,并从中提取出主要思想。最后,我们需要将提取出的主要思想简洁明了地表达出来,并保持原意不变。在阅读文本后,我们可以发现,该文本主要讲述的是如何通过学习英语来提高自己的语言能力。因此,我们可以提取出主要思想为“学习英语,提高语言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如果高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对董事会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如果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对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 东 维 权 攻 略 :
    2023-09-25
    348人看过
  • 腐败犯罪被害人损害如何救济
    《公约》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世界范围内通行的法学理念,即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有利于实现被害人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律程序。建立我国因腐败犯罪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明确诉讼可独立于刑事诉讼的同时,应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赃款追缴制度并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于12月14日生效。针对腐败犯罪损害赔偿问题,应以《公约》为对照,建立我国因腐败犯罪而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在有效惩罚腐败犯罪的同时,减少和挽回国家经济损失。我国对腐败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的规定与《公约》规定的冲突与差异《公约》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本国法院命令腐败犯罪分子向受到这种犯罪损害的另一缔约国支付补偿或者损害赔偿。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本国的法律,命令犯罪分子向遭受腐败犯罪行为侵害的另一缔约国进行补偿或损害赔偿。作出命令的主体是被请求国的法院,命令的形式通常是法院的裁判,追
    2023-04-22
    138人看过
  •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案例介绍:A公司通过多方努力取得了承办某旅游节的授权,但是按照约定,其需向主管该旅游节的旅游局支付活动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B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某指示B公司的财务将本公司的人民币50万元作为A公司的旅游节保证金支付给了旅游局。此后马某又要求旅游局将上述50万元以退回押金的名义支付给了C公司。后由于B公司股权转让,马某因此离任,B公司在审计时才获悉以上50万元的去向,B公司遂以董事损害公司权益的名义起诉马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A公司和C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查明,B公司成立之初系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马某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又被其指定到B公司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之职。C公司也系A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董事长和法定代理人胡某也是由A公司指定的,并且胡某同时担任B公司的董事。法院在查清三个企业之间关联关系和马某、胡某关联董事关系后,认定马某利用其同时担任A、B
    2023-06-09
    314人看过
  • 股东如何保护公司利益免受高管侵害?
    高管侵害公司利益:1、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通过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当公司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管辖
    2023-08-11
    249人看过
  • 公司股东干涉股权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处理方式是,按照其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与股东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如果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一、滥用股东权利有哪些法律后果《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担什么责任?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2023-06-28
    187人看过
  • 如何让损害公司利益的小股东选择退出?
    让损害公司利益的小股东退出的方式是:1、与该小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其股份;2、如果该小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一、小股东权益的公司法救济1、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4、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5、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6、引入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2023-02-04
    460人看过
  • 公司高管不作为造成“公司僵局”如何救济?
    公司股东、高管之间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不同等原因,会导致“公司僵局”的出现,从而使公司出现经营苦难、效率低下等一系列负面问题,严重损害股东、公司的利益。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公司僵局出现的,最重要的就是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快进行处理。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在实践中,要是因为公司高管不作为导致公司僵局的,对公司、股东而言,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谈话协商。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应该在其位谋其政,优先考虑公司利益,要是出现经营理念不合等问题的,尽可能退一步,协商处理分歧,尽快恢复公司正常运营。2、更换高管,追究不作为高管的法律责任。因公司高管不作为、经营理念分歧严重等问题,导致公司僵局,又不能协商解决的,股东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更换公司高管。要是公司高管,没有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甚至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2023-04-30
    492人看过
  •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公民权益受损害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我们着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此外也对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在申请行政许可和在依照行政许可开展许可事项的活动中如果有违法行为作出法律规定,我想展开讲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这部法律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在设定行政许可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如果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发生,公民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比如说一个机关有一个违法的设定,可以向他的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可以撤销他的违法设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政府的不适当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如果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具体实施了,行政部门对违法的行政许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我们的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害,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取得赔偿。这里包括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违反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滥用职权,给申请人和被许可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法律的保护。第二,申请人即公民法人和其
    2023-04-30
    429人看过
  • 环境污染损害救济如何实现
    1、行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制度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开展。2、推广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转嫁污染风险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除了海洋污染,我国水污染、土壤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有能力的企业赔偿,无能力的政府埋单,这无形中加大了政府的行政负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合同。当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缺乏法律基础和实践环境,冒然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保险实属法制“大跃进”,必将不利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和深入。结合当前的基本国情,可先对污染严重的重点企业强制投保环境责任险,鼓励其他小型企业投保环境责任商业保险,即以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模式,推动重点污染行业实行强制责任险。制度建设,法律先行
    2023-02-22
    189人看过
  • 高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辞退
    高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公司可以单方辞退,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公司高管不能有哪些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2023-06-23
    382人看过
  • 行政公益受损与救济缺失
    当前公共利益不断受到政府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侵害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这就构成了社会矛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法院无权对这类案件进行审查,致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出现了尴尬的局面。(一)政府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1.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些没有统一的程序规范,制定主体混乱,越权现象普遍,内容与上级规范性文件抵触,直接给相对人设定义务等等。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对象的普遍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将导致同样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众多的相对人遭受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危险性和破坏力。对其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也更具迫切性和现实性。但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它们是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受害者无法依法对这类违法行为请求司法救济。2.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违法或不当的规划行为侵害公
    2023-06-06
    128人看过
  • 员工损害公司利益违法吗
    员工损害公司利益是违法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员工损害公司利益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的,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过失造成的,不构成犯罪,但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2023-02-18
    373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如何救济,有没有法律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2-18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给公司造成损失。
    • 公司股东如何监督法人。法人损害公司利益如何办最好。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09
      你说的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进行监督,《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有权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违规操作损害公司利益怎样处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修正)》第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明文规定,监事会有监督公司内部机构运行的权利。在监事会发现董事李某违规操作行为并且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一般,监事可以提出罢免李某董事职权的建议,还可以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 2022年损害公司利益该如何处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6
      损害公司利益的处罚具体如下: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公司法董事救济如何处理?求解答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6
      《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的法定人数为5-19人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