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17:32:58 263 人看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

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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