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角度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2:21:20 83 人看过

由于企业通过举债筹措的资金与股东提供的资金在经营中发挥同样的作用,所以,股东所关心的是全部资本利润率是否超过借入款项的利率,即借入资本的代价。在企业所得的全部资本利润率超过因借款而支付的利息率时,股东所得到的利润就会加大。如果相反,运用全部资本所得的利润率低于借款利息率,则对股东不利,因为借入资本的多余的利息要用股东所得的利润份额来弥补。因此,从股东的立场看,在全部资本利润率高于借款利息率时,负债比例越大越好,否则反之。

企业股东常常采用举债经营的方式,以有限的资本、付出有限的代价而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并且可以得到举债经营的杠杆利益。在财务分析中也因此被人们称为财务杠杆。

从本案看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

2004年3月,原告吴讯与被告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及陆一伟、徐佳春六人协商约定共同设立三协公司;2004年3月7日、8月10日、8月18日,原告分三次共计出资人民币17万元;2004年8月10日,六位出资人签字确认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004年8月23日,由吴宜新召集其余五名股东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该次会议确认了各股东的投资额,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各股东的职责分工等,同时约定,以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三名股东名义进行公司登记;2004年10月10日,三协公司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载明股东为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法定代表人为吴宜新;自2004年8月23日起至2006年5月21日止,三协公司共召开9次股东会议,原告亦多次参加股东会议并参与公司议事。原告诉称,其投入了入股款但却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未享有股东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退还原告170000元入股款。

四被告共同辩称,原告具有股东资格,不同意返还其出资款170000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协公司虽然登记股东为三人,但其实质是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六名股东出资成立,六名出资人的出资份额具体明确,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虽未记载原告的股东身份,但是在公司成立前后,原告均以股东身份多次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故原告为三协公司的隐名股东。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同时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他股东和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故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退还其17万元出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讯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吴讯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其于三协公司核准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前交纳了投资款170000元,但三协公司章程、登记档案只有三名股东,既未告诉上诉人,也未有任何约定上诉人的股份与谁捆绑成隐名股东。上诉人一直以为自己是股东,也参加股东会议。在一次股东会议中因意见不合而争论,吴宜新把上诉人哄出会场并明确告诉上诉人:“你不是股东”,后上诉人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才得知上诉人真不是股东,所以该170000元投资不是其出资,亦未投入公司账户,是现在登记明确的三股东中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套取、占用了上诉人的投资款以其名义投入公司作为其出资,取得股份,这是对上诉人的侵权;原审判决适用《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协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登记企业股东为三人,但其实质是包括吴讯在内的六名股东出资成立,六名出资人的出资份额均具体明确,且约定按投入比例分成,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虽未记载吴讯的股东身份,但是在三协公司成立前后,吴讯均以股东身份多次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故应当认定吴讯为三协公司的隐名股东。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及维护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两个问题。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这在理论上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因股东资格等发生争议的并不罕见,由于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认定等缺乏明确界定,造成如何解决隐名股东相关问题便成了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案例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案便是由隐名股东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撤回出资引起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身份,时常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在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隐名股东;法理依据是隐名股东制度的确立是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体现,完全符合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意旨。因为商法行为在本质上是以表意为特征的民事行为,隐名股东也是契约的一方,在契约中承诺将自己的某一财产或资产交由其他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支配,由这些股东进行实际支配经营,交付者获得一定收益。这种特殊契约与一般的合同并无本质的区别,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且不存在恶意情形,就不应该否定这种契约的法律效力;另外,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私权。商法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私法,而公司登记行为则系行政法律行为,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规定,属公法范畴,公法以私法为根基,公法与私法间的架构应以私法为主,不能因为隐名股东形式特征的不规范就轻易否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另一种观点认为,隐名股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应确认其股东资格。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的法定形式特征,法律规定的股东的形式特征应是工商部门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而实质特征是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形式特征中以工商登记公示性最强,其效力应优先其他形式特征;另外,隐名股东的存在有悖于交易秩序与安全。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现代民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隐名股东制度违背了民法中基本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背离了现代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不但不应被赋予法律上的股东资格,而应属于隐瞒、改变法定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可取之处,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和具体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股东身份登记行为到底是设权性的行为还是证权性的行为并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处理此类纠纷意见不一致、不统一。笔者认为,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简单的否定,也不能完全肯定,应针对不同的案情,区别对待。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与隐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对内承担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类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等。对这两类不同的涉及隐名股东问题的纠纷处理时,我们仍应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处理公司法问题的这一基本原则,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角度入手。具体而言,其一、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善意,就应该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其二、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确保商事主体的信用和正常的商事秩序。在涉及第三人时,则要首先迅速、准确、权威的判定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谁是法律所确认的股东,因为登记的形式主要是对外,是为第三人更容易判断和辨识,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际特征更有意义,也更容易辨识。股东在法律上表现的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实质特征意义优于形式特征,而签署公司章程反映行为人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又应优于其他实质特征,所以在与公司交易时认定股东资格的凭证应当是工商登记,显名投资人应被确认为公司股东。既然显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并拥有股权,那么就有与第三人交易的自由,至于其是否实质上拥有股权,则要看其与隐名投资人的协议约定,这便属于公司的内部问题了。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应以形式为准,凡是已经工商登记的事项,除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属于虚假陈述外,均推定为真实事项并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隐名股东对确信登记真实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具备股东实质特征对抗,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确认了原告吴讯的隐名股东资格,也正是基于上述理论,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处理原则。本案争议从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属于公司内部争议,并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六名出资人签订的出资份额协议及股东会的各项决议均是全体出资人或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告吴讯投入协议约定的投资款后,在股东会议上明确隐名的事由,且实质上多次以股东名义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原告未有任何证据证实其丧失或被侵犯股东资格,由于这一争议始终只涉及公司的内部事宜,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所以应确认其股东的资格。在确认其公司股东资格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属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隐名股东在被确认股东资格以后,便与显名股东并无两样,同样应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所以在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格的原告,便无权要求撤回其出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4日 14: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隐名股东相关文章
  • 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1、建立无追索权保理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民法典,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2、保留租赁物权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
    2023-06-24
    466人看过
  • 从什么角度看房子的保存程度
    1。众所周知,选择一个好的房地产位置将给未来的购房者出行、租售带来相当大的便利。住宅产品的保值增值不仅取决于住宅产品的产品优势,还取决于区域内是否有良好的软环境,如文化底蕴和成熟的住宅配套设施等。所有这些都是地理位置优越的内在魅力。天津中原市场数据研究分析中心市场研究员张宇提醒我们,如果一个项目在选址过程中获得了一块优质的用地,就意味着它占用了城市中不可复制的稀缺资源。你拥有的资源越多,保存的价值就越大。在房产成为房地产保值的关键要素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更加重视物业服务。必须承认,良好的物业服务不仅能在短期内促进房地产的销售,还能为二手房市场的保值提供保障。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让孩子始终站在教育的起跑线上,家长们不惜花费巨资购买一些教育质量好的学区房产。因此,近年来,购买学区房已成为一种行为。只要重点小学和名校不搬走,学区房的空间就会非常巨大。孩子们毕业后,又能多次把房子卖掉,
    2023-05-02
    220人看过
  • 法律视角看企业股东退出流程
    一、法律视角看企业股东退出流程法律视角看企业股东退出流程:1.出现法定的三种退股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股东可以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3.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退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股东退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4.申请股东须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2023-05-19
    229人看过
  • 法律角度分析合伙人和股东的异同
    一、法律角度分析合伙人和股东的异同法律角度分析合伙人和股东的差异在于:1.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出资人,而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人;2.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而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法律角度分析合伙人和股东的相同点: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权利是根据法律和合伙合同的规定,合伙成员对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财产等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事务管理权、对外代理权、对合伙代表人和其他合伙人活动的监督权、对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行为造成其损害的赔偿请求权、退伙的权利以及合伙终止时返还出资的请求权等。另外,合伙人还可享有合伙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特别权利。合伙人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合伙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合伙人退伙的程序合伙做生意退伙的流程如下:1.出现能够退伙的事由,比如符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退伙
    2023-08-04
    204人看过
  • 从法律角度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步骤
    一、从法律角度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步骤从法律角度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步骤为:1.签订发起人协议;2.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4.组建公司机关;5.办理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注册条件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注册条件包括: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三、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有哪些主要区别?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主要区别: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1-50人,之前不允许一人公司,要两人以上;
    2023-04-19
    258人看过
  • 家庭暴力:法律的角度看待
    打老婆一个耳光算家暴。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等方式实施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捆绑家庭成员致使其不能自由行动;用开水烫、火烧、刀割、冻饿、性侵等手段残害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医治;限制人身自由:控制、跟踪、禁止出门、禁止与异性交往;经常性谩骂;恐吓这些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家暴。夫妻双方打架负伤算家暴吗不算。夫妻打架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某种原因而争吵或者厮打,在伤害程度上通常是比较轻微的,而家庭暴力则完全不同,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
    2023-07-01
    361人看过
  • 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预防股权转让的风险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预防股权转让的风险1.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可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认真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确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目标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格。首先,应确认目标公司已经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才依法成立,目标公司的股东才能实际享有股东权。其次,应确认转让方已依法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转让方应已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拥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已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2.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上的
    2023-09-17
    222人看过
  • 从法律角度看增资扩股是否视为收购
    一、从法律角度看增资扩股是否视为收购从法律角度看增资扩股不视为收购。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二、公司增资扩股流程公司增资扩股的流程是:1.股东会通过增资扩股的决议;2.制定增资扩股的计划和方案;3.新增公司注册资本、募集资金;4.募集完成后,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三、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1.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2.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
    2023-06-18
    392人看过
  • 股东借钱从税收角度不还怎么办
    针对您提及的关于股东借款未归还的问题,我们从税收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税收债务的偿还、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以及股东责任的界定等等。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作为公司的股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行使自身权益,严禁滥用权力以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也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来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若有股东滥用职权或者关联关系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给公司带来了实际损失,那么该股东就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税收债务的偿还方面,股东们应该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倘若股东未能如期偿还各类债务,尤其是税收债务,这将很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在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上,税收债务往往享有优先权,而当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时,股东的个人债务可能需要在清偿之前优先处理。如果股东利用其股东身份逃避
    2024-08-05
    142人看过
  • 从债的主体角度看逃债原理
    1、主体特定性原理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有特定性,债权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债务,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要逃避债务,只要其能够做到“金蝉脱壳”,就能够逃避债务。主要表现为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2、法人资格原理。企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之后,则具有了相应的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不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这个原理,可被债务人用以逃债。常见的手段为破产逃债。3、主体转换原理。以有足够偿债能力的A主体的名义产生了债务,但经过各种策划运作,债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B主体。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购、合同转让等。
    2023-06-13
    373人看过
  • 法律角度下法人股东怎样处理股权转让
    一、法律角度下法人股东怎样处理股权转让法人股东转让自己在公司中的股份一般通过如下途径实现: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
    2023-08-08
    500人看过
  • 法律角度看校园暴力的事实
    校园暴力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有关校园暴力法律有哪些规定1、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3、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
    2023-07-04
    435人看过
  • 从商家角度看商铺投资
    在房地产投资中,由于投资商铺的回报远大于投资住宅的回报,所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了投资商铺的大军,都想“趁机捞一把”,但其中却有很多人也因此“跌了一大跤”,明明看到别人买商铺赚了,而自己一买就赔,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商铺呢?在这里从商铺经营商家的几个关注点来衡量。经营商家的业态组合在现在的零售商业中,越来越讲究业态组合,因为好的业态组合可以以多种方式满足消费人群对同等商品档次的需求,从而提升各业态生意机会。例如,百货业态经常会和品牌专卖店、连锁店等组合,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步行街+百货。商业步行街具有强大的业态组合力,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城市里步行街中有百货,且其商铺租金一直是最高也最坚挺的。如北京王府井大街,上海新天地,深圳东门步行街等。不难发现,好的业态组合可以增大商家的生意机会,为商铺投资回报提供了可行。经营商家的业种搭配所谓业种搭配就是服装、餐饮、数码等不同业种的
    2023-06-10
    177人看过
  • 法律视角:如何看待偷税漏税的股东与法人?
    一般偷税漏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受到处罚,股东和财务部门不会受到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将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纳税人欺骗、隐瞒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额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上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规定处罚。偷税漏税处罚最终处罚人不属于法人怎么办公司偷税漏税,最终受到处罚的人肯定是公司的法人。《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
    2023-07-03
    377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更多>

    #隐名股东
    相关咨询
    • 怎么从尊重生命的角度看懂法律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6
      这个问题好有哲理。r如果珍爱生命,一般也会尊重规则和规律,那么自然而然的对法律这一社会运转最强有力的规则也会予以尊重的。是发自内心的。r比如当想犯罪时,会想到犯罪给其它人带来痛苦,如果能体谅到他人的痛苦,那么自然会放弃犯罪的念头,这时更是自然而然的遵守法律了。
    • 从iso9001标准的角度看人事行政管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14
      现在很多企业都有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标准审核人事行政部门的内容主要是两方面:培训、文件控制。前者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后者属于行政管理。 从ISO9001标准对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来看,虽然都是一般性或是基础性的要求,但因为从新的角度审视人力资源管理,会给我们以新的启发与思考。 一、培训管理:有计划、有考核、有评价、有记录,总的要求是不要走过场。 (一)培训分类: 1、岗前
    • 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同性恋?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法不禁止则自由,但目前中国并没从立当法上对此有所规定。
    • 如何看待法律角度民间借贷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08
      1、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2、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 能不能从法律角度来说说看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4
      死刑不是一种有效的威慑物1、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极刑采用终身监禁,以失去爱情和自由对犯罪者以生不如死的惩罚是更有效的威慑。2、判处死刑会鼓励恶性犯罪,导致犯罪人破罐破摔,危害及其之大。3、对于犯下重罪之人直接杀了,畅涪扳皇殖郝帮酮爆捆对已经造成的危害是没有办法了。但是留下劳动力,给人民作牛做马赎罪,多好。4、以现实看,加拿大没有死刑但暴力犯罪率明显低于美国。5、对执行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