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11:52 205 人看过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10号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

2008年初,我省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再次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1-6级工伤职工(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5号)第二条的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伤残津贴4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4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其他

(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五大惠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02: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抚恤金相关文章
  •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根据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
    2023-08-18
    203人看过
  • 鄂尔多斯市调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近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我市调高了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据悉,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方面: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14元/月;二级伤残增加202元/月;三级伤残增加191元/月;四级伤残增加178元/月。2、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32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06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96元/月。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95元/月;其他亲属增加72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95元/月。4、对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护理费的调整按上述2的标准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整政策。6、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
    2023-04-22
    107人看过
  • 浙江省对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156号各市、县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调整办法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6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调整时间本次调整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四、
    2023-07-02
    349人看过
  • 扬州市区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上调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市区2008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对2008年度市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项目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扬州网讯(通讯员郑平本报记者田文荟)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市区2008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对2008年度市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项目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都将按照该标准实施。另据了解,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1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上调本次市区工伤待遇调整涉及三类人群,即2008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08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
    2023-04-22
    83人看过
  • 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
    1、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该条第二款对被扶养人的概念作了详细解释,即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规定于《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条例》未对供养亲属做概念性解释,而是授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发布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该《规定》对供养亲属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并确定了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但遗憾的是,没有明确如果存在数个供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是否只赔偿受害人(劳动者)应负担的部分。由于对供养亲属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供养人均有供养被供养人的法定义务,从这一层面来看,赔偿义务人理应只赔偿供养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如此理解也是法律统一的体现。以
    2023-06-20
    192人看过
  • 2020年山西省伤残津贴调升
    对山西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抚恤金、工伤抚恤金和抚恤金,进行调整。一级伤残补助每月增加一百九十五元,二级伤残补助每月增加一百八十五元。已按规定结清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二千五百二十元的,对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补足二千五百二十元元。辽宁省上调大病伤残津贴《通知》明确,自治区原则上每2至3年将启动标准调整研究程序,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倾斜原则,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指导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高于自治区补贴标准或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2023-06-30
    89人看过
  •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3〕5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和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鲁劳发〔1997〕40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调整范围2002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二、调整办法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按2002年本人月伤残抚
    2023-06-05
    371人看过
  • 中山伤残津贴护理费上调
    伤残津贴按照每个人每月72元的标准增加,残退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690元/月)的,按690元计发。记者从市政办获悉,决定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伤残津贴每人月增72元2007-2008年度中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的计发标准已经出台,伤残津贴的调整额按72元/人/月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在增加的基础上,按残退职工本人已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元;符合广东省、市有关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残退职工,伤残津贴在以上两项调整的基础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再增加60元/人/月,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再增加50元/人/月。此外,残退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690元)的,按690元计发。护理费计发基数上调关于伤残职工护理费,新标准规定,2007-2008年度中山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残退职工的护理费计发基数由1896元调整至2079元,其他企业残退职工
    2023-04-22
    239人看过
  •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市最近对工伤补贴费用作了调整。属于《实施办法》适用范围、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目前仍由企业按《关于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支付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相应提高,并且统一规定从2005年7月1日执行。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调整工伤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相关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157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27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13元/月。注:按上述规定调整伤残津贴标准后:致残一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830元/月的,按1830元/月确定;致残二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728元/月的,按1728元/月确定;致残三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
    2023-06-28
    103人看过
  • 对东莞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哪规定
    关于2013年度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事项各社会保障分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关于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指引,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调整对象从2013年7月1日起,对1-4级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二、调整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即调整后金额=调整前每月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前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根据上述调整方案,在执行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新核定的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规定需调整上述待遇的,将统一在2013年7月进行核发。三、其它为保障上述待遇调整事项的顺利开展,请分局协助落实1-4级
    2023-05-04
    219人看过
  • 江西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后标准
    江西省调整2017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按照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江西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同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
    2023-04-22
    74人看过
  • 山东提高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
    山东提高人员生活及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山东省近日对其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出调整。记者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均在调整范围内。据介绍,本次调整中,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5元至10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为基数进行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2023-06-10
    346人看过
  • 2005年上海市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市最近对工伤补贴费用作了调整。属于《实施办法》适用范围、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目前仍由按《关于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支付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相应提高,并且统一规定从2005年7月1日执行。定期伤残抚恤金(或)调整工伤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相关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157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27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13元/月。注:按上述规定调整伤残津贴标准后:致残一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830元/月的,按1830元/月确定;致残二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728元/月的,按1728元/月确定;致残三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626元/月的,按1626元/月确定;致残四级伤残
    2023-07-02
    392人看过
  • 山西省调整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通知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
    2023-04-22
    350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抚恤金
    词条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更多>

    #抚恤金
    相关咨询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3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国家调整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3
      2016年国家是否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尚不确定。目前,尚无国家2016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消息。按以往的惯例,通常都在退休职工增加基本养老金之后调整,调整标准略高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一般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增加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也应相应增加。《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家属抚恤金每年调整一次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8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
    •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什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范围包括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1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 南充亲属抚恤金多少钱,南充供养亲属抚恤金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5
      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亡工人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限定,由社会保险组织按月发给,不能一次性领取。无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工人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能够与用人单位商量一次性领取。出于对用人单位运营存在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为了保护无犯错方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地区人民法院也会支持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以缔结协议之时的准则为基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