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的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8:30:13 260 人看过

(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

所谓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且大量地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动中。

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尤其是关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出台前,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仅系一种合同意向,对当事人并无多大的拘束力;有的认为,出卖方(预售方)在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预售商品房的资格尚未取得,按照有关规定并不能预售,采取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形式是一种变相的预售,是一种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一种规避,因此,该认购协议无效;有的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应承认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从其内容分析,该解释认可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

1.关于预约

所谓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亦称预备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也就是正式合同。也就是说,订立预约在当事人间产生的义务为在约定的某一特定时段签订本约。所以,预约是一种暂时性契约,指向的标的为签订本约行为本身,创制了当事人间的缔约义务。

预约的构成,一般来说,需要考察两方面的要件:(1)预约的形式问题。如果将要签订的正式合同(本约)有强制的形式规定的,“不得以预约迂回为脱法行为,若预约的内容已有拘束力时,不论其是否尚须为主契约的缔结,于预约中应适用与主契约相同的形式规定,一如此拘束存在于主契约的情形,以防止脱法行为。”(2)预约的确定性问题。“若以预约所建立的缔约义务,并不充分确定,亦无法解释确定预约的内容,则其义务及预约本身均不生效力。”例如,当事人间“我们愿意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的约定,其确定性尚不够充分,因为当事人对于公司的目的、所在地以及法律形态等尚未有合意的存在,仅仅是表达了愿意合作的愿望而已。这种意向,没有具体的履行内容,即使赋予其履行的效力,具体操作上,也因为履行的变数太大,而没有履行的可能性。但在何种情况下,预约的确定性为已足?在预约具备本约所有条款情况下,该预约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就没有区分预约与本约的必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往往难以把握,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辨别。

2.关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预约性质

具体就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而言,从其目的考察,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这在目的上符合预约的基本特征。

(1)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须有确定性。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上考察,由于预约必须具有确定性,故其应当具备将来要订立的本约中的主要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而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如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够,则只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仅仅是合同意向书而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区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规定突破了预约具备本约内容即构成本约的一般理论,认为即使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具有买卖合同的内容(预约的确定力强度达到本约),但仍不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实质已经是买卖合同。要直接认定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预约)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买受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以及出卖人收受购房款的行为。

(二)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分析。

出卖人具备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而不订立,能否判决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一般认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当被实际履行,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应当“要求双方按预约订立本约,预约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条款,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由法院参酌交易惯例以判决代替当事人的意思。”

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履行内容仅仅在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该签约行为虽然受到预约效力的约束,但毕竟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不仅要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而且因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毕竟只是预约,如果预约的效力可以强制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话,实际上其效力与本约没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并没有赋予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强制订立本约的效力,而是认为“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约定签约时间届至时出卖人尚未取得售房资格,出卖人要求订约的,如何处理?

出卖人未取得售房资格的情形有二:一是因具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禁止其转让的;二是预售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商品房预售情形下,出卖方(预售方)预售须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能进行预售,否则对预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见本书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相关论述)。如果在约定订立预售合同的特定时段,出卖人要求订约,而买受人以出卖人尚未取得预售资格、一旦缔约则有预售合同无效(起诉前出卖人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无效)的风险为由,不愿履行缔约义务的,属于因出卖人原因而不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2)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的责任。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对当事人产生的拘束力,表现在创设了当事人的缔约义务,即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但是,何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不签合同,并无明文规定。实务中法官可结合当事人不愿履行签约义务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考察当事人合同的目的综合认定。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而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当事人应当赔偿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看,定金在此处的作用是作为当事人对信赖利益赔偿额的约定。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一、购房定金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有,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订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一般来说,我们在签订认购书或意向书时约定交付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这种定金就是立约定金。如果因一方原因导致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也就是说,购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要双倍赔偿定金。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主要有银行按揭未获批准等第三方原因或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认购书或意向书中约定的情况等等。这里提醒购房者,如果能证明开发商不卖房导致自己的损失大于双倍赔偿的定金,还可以主张开发商赔偿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0: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买卖相关文章
  • 商品房认购书是不是,如何避免发生认购书纠纷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不是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规范相互之间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实践中为明确详细的写明合同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规范商品房的交易行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拟订的格式合同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本条规定,认定商品房认购书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预约实为本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条件一、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条件二、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二、如何避免发生认购书纠纷第一,在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之前,一定不要只注意到有关房屋及小区本身的情况,而应该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
    2023-03-04
    299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一、房屋买卖合同争议的常见类型有哪些1、一般质量问题。对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当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2、房屋质量不合格。《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023-02-24
    329人看过
  •  购买商品房的认购书是否必要?
    签署认购书并非签署合同的必要程序。只要条件允许,就可以不签署认购书而直接签署合同。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在于,在与开发商的谈判中不至于因为定金的问题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可以从容地与开发商谈判。签《房产认购书》相当于一种预约,可以避免客户因为合同制定的延误而流失;还可以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机会,在缓冲期内,退房违约的损失也相对减少。签署认购书并非签署合同的必要程序。只要条件允许,就可以不签署认购书而直接签署合同。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在于,在与开发商的谈判中不至于因为定金的问题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可以从容地与开发商谈判。签《房产认购书》相当于是一种预约,可以避免客户因为合同制定的延误而流失;还可以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机会,在缓冲期内,退房违约的损失也相对减少。 签 认 购 书 还 是 签 合 同 ? 哪 种 方 式 更 明 智 ?签认购书还是签合同?这种问题在商业活动中很常见。这两种文件都
    2023-09-02
    197人看过
  • 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怎样的?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签署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将来所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主体具有一致性。签署认购书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约定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就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认购书在具备一定条件时还可以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3-06-10
    357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情形
    第一种惩罚性的规定,《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上述规定列出了出卖人的两种行为:一是卖后未告知而抵押,二是一房二卖。两种行为都要求发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都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第二种惩罚性的规定,《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023-06-24
    248人看过
  • 房产认购书的纠纷
    房产认购书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该先行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认购书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一、房屋租赁纠纷处理的基本方式有哪些房屋租赁纠纷基本处理方式有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如仲裁仍未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怎样处理商品房合同纠纷处理商品房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二手房交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二手房合同纠纷该可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处理。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
    2023-03-04
    213人看过
  • 签订认购书后追讨定金的房屋买卖纠纷
    〈案情〉:孙姐妹于2008年10月26日来到东莞市沁林山庄看房,售楼小姐宣称该房地利如何优势,而且购房者的子女在山庄内的北大学校读书,书学费可享受七折优惠等等。孙姐妹觉得很满意,当即签订了《中惠沁林山庄(住宅)认购书》,并各自支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各自购买了一套房。2008年11月19日被告给原告传真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文本,原告阅读后发现很多条款均显失公平,要求被告进行修改。被告答复:公司统一制作的合同不可能修改,你愿签就尽快,否则就要没收定金。孙姐妹傻眼了,打开认购书一看,上面写着:购方已阅读并认可在现场展示的买卖合同文本,签订认购书后七日内支付首期款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否则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孙姐妹以后多次找到售楼处,售楼小姐明确表示已没收定金。几万元是孙姐妹打工赚来的辛苦钱,自然不甘心就这样被吞了,找到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陈贵琼律师,询问是否有可挽回的余地。陈律师认真
    2023-06-04
    171人看过
  • 房屋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怎样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一、房屋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订金,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要回来的,只要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多多留意,避免吃亏上当。二、如何避免房屋认购书定金纠纷1、需要确认到认购书中的“定金”二字,区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因为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
    2023-06-18
    83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异于认购书内容
    商品房交易通常采用先签认购书后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从性质上讲商品房认购书属带未决条款的预约。由于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对未决事项双方应继续谈判以签订本约。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与认购书条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合理,此时买方有权拒签,并要求返还定金。一、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二、开发商单方变更规划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单方变更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设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赔偿金。三、按揭未获批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担
    2023-03-20
    391人看过
  • 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起诉状
    首先,商品房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签售的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买受方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其次,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是购房者与开发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最后,商品房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
    2023-03-17
    492人看过
  • 房屋认购书作为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房产认购书纠纷的处理:发现问题的时候,找开发商协商处理。或是按照合同的违约处理意见进行解决。在协商以及违约处理意见无法解决事情的时候,就要向法院申请仲裁。一、土地纠纷怎么办理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2、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政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3、法院起诉:政府无法处理,或者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租房合同违约怎么处理呢处理租房违约的方式是:双方可以先进行私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或者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提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交房时拿不到房产证怎么办交房时拿不到房产证买受人可以向开发商咨询原因、进行协商敦促,买卖
    2023-06-24
    97人看过
  • 买房是否必须签商品房认购书
    一、买房是否必须签商品房认购书不是。购买房屋时最好不要签订房屋认购书,而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因为签了认购书,交了购房定金,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便处于被动地位,有些要求会遭到开发商拒绝,使购房者有口难言。而实际上,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的必经程序,属双方自愿行为。如果非要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不可,也应该在签认购书时在认购书上写上以下字样:“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定金。”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
    2023-04-14
    146人看过
  • 房屋买卖认购书中约定的,签认购书后定金如何处理
    一、房屋买卖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二、签认购书后定金如何处理在认购书中经常会出现金、抵押金等说法,这样的约定不能一概的认为就是定金约定,而应该仔细分析。如果双方签定的认购书中约定。当事人买受方—方能签定正式合同的,其交付的订金不退还,而如果出卖人不签定合同的应该双倍返还买受人已经交付的订金,那么这样的约定应是关于定金的约定。但如果没有双倍返还的
    2023-02-04
    405人看过
  •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国、钟*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代理律师认为: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
    2023-06-15
    432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买卖是指一手房买卖,即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其法律关系主要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或者现房销售合同所确定。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购房者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而开发商则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更多>

    #商品房买卖
    相关咨询
    • 买卖商品房纠纷到哪里起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2
      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
    • 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如何避免实体商品房买卖纠纷?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3
      1、你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商的样板房,你们在合同中是否对于样板房中的物件进行了约定?是否有照片或者模型?如果有约定,那么如果物件不全,可以要求从购房款中折价扣除。 2、关于收楼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
    • 购买的商品房,认购书能退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4-02
      认购书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次以规范的形式对认购书进行规定。 签了商品房认购协议是能退的,但是可能面临损失违约金的风险。你需要做的,就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磋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开发商及所购房屋的状况,掌握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对开发商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责任与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商品房买卖的常见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纠纷均可能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比较常见的有以下三大类:1、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房屋已实际交付但不能按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3、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二、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责任1、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法律责任。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外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中约
    • 商品房认购书纠纷具体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常见的商品房认购书纠纷有哪些1、关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是否必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在实践中,可能发生购房者在订立了商品房认购书后又不想买房的情况,同时开发商也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从而发生纠纷。2、关于“定金”约定的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则应承担相应定金罚则。因为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并不能视为认购方的义务,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显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