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例1中,房东以承租人违反合同、拖欠租金和物业费为由提前终止合同。租期还没到,房东就把房客的东西都清了。案例二,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房东没有合法的商铺建设审批手续。房东能收回租金吗?
[案例一]
承租人违约被“扫地出门”
法院判令房东赔偿承租人装修损失60%
2007年11月1日,李婷在湖滨六里租了一家店。房东换了钥匙,店里的东西都被房东搬进了车库,但租期还没到。被这样“扫地出门”,李婷心里不甘,于是将房东小希告上法庭。
原来,2005年8月28日,李婷和小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李婷向小希租赁湖滨六里的一家门店,每月租金1400元,定金1400元,租赁期限为2005年10月5日至2010年10月5日;租赁期间,李婷应承担水电、有线电视、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费用;租赁期间,双方不得解除合同,违约方必须双倍赔偿对方损失。
合同签订后,李婷交了定金,交了2005年10月5日至2008年1月5日的房租,并请人装修店面经营。然而,2007年6月,房东小希被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起诉,法院判令小希支付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费。小希说,这起诉讼是由租客违约引起的。房客在被物业管理部门起诉前从未交过物业费。最后,他不得不为房客支付几千元的物业费和水电费。于是,同年11月16日,小希锁上店门,要求搬家公司将李婷店里的东西全部搬走,堆放在地下车库里。
李婷认为,小希关店让她无法经营,所以应该赔偿她双倍的装修费用。
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婷租用该店后长期不缴纳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主观上是恶意的,小茜有权终止与她签订的租赁合同,但小茜强行解除租赁合同不妥,应赔偿李婷装修损失,退还2007年11月16日至2008年1月5日多收的租金。鉴于李婷事先违约,法院判令房东小希赔偿装修损失的60%。小希只好退还李婷的房租和押金共计3869元,并赔偿装修损失9769元。
[案例2]
房东无法证明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2006年10月18日,阿王与小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阿王将思明区后岱西路一家105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小曾,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15年;他还约定,如果小曾拖欠租金超过半个月,阿王将被没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收回所欠租金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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