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未经仲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情形
未经仲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什么特殊情形
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提起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需要出具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证明。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3)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4)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6)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五)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7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六)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2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法院受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直接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2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
劳动争议案法院“不理”新增请求
454人看过
-
劳动争议的怎样的案件法院才应当受理
256人看过
-
增加标的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吗?
196人看过
-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
116人看过
-
劳动争议法院受理案件需要多久
383人看过
-
什么样的案件法院不受理民事诉讼法院受理
277人看过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是指因为拖欠工资引起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如果劳动者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 更多>
-
增加标的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3-11-16增加标的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会被受理,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区别是量的变货和质的变化的不同。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在起诉时没有提出的请求,即新的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原有的请求进行一定修正,其实质依然还是原有的诉讼请求。
-
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案件呢?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呢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一般说来,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是受理当
-
劳动争议案件可否在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广西在线咨询 2021-07-281、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这就是说,一般说来,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是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法院会不会受理,而而增加诉讼请求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23在民事二审中,也可增加诉讼请求,但不一定能受理。对于增加部分,法院审查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也不会判决,会告知另行起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184条及18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查
-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