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羁押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
2.原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羁押期限是否即将届满,是否属于羁押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或者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的久押不决预警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诉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无罪或者宣告缓刑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等从宽处理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7.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地有无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
二、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羁押审查是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来进行认定的,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审理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处理,这对于后期的量刑处理,以及司法判决是有参考意义的,当事人应当配合检察院进行羁押审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n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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