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如何进行鉴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27 06:26:58 287 人看过

一、工程量如何进行鉴定

工程量进行鉴定的方法是:可以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不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二、如何对工程价款进行清偿

工程价款清偿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现金支付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方式。

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工程款也不少见。如果逾期不清偿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工程鉴定机构不公平如何办

工程鉴定机构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找当地政府住建局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因为住建局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建筑质量鉴定的纠纷与检测。

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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