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6:34:32 411 人看过

2005年4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保证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2005年1月24日之前发生的最近一期关联外资并购交易已于该日期之前办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居民个人应按照附件格式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未经外汇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及其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二、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的境外企业如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境外企业最大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境外投资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三、境内居民个人对其持股的境外企业已办妥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为该境外企业发生于2005年1月24日之前的并购境内企业交易办理外资外汇登记。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第三条所称“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所称“外资并购外汇登记”包括以下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中资企业中方股权,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应当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二)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原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外国投资者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三)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增资,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外汇登记变更;

(四)外国投资者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

(五)外国投资者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控制境内其他企业或某项资产的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

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登记申请书,企业应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境内机构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不得为该境外企业并购的境内企业办理外资外汇登记。以虚假、误导性陈述等手段骗取外资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经发现,追究其自登记之日起所汇出利润和其他资本项目款项的逃汇责任。

七、禁止境内企业向由境内机构与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且未完整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及备案的境外企业支付利润及清算、转股、减资等资金,违者按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

八、除境外上市企业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保留外汇收入,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获得或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间接获得的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30日内全额调回境内结汇,违者按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特殊目的公司系指境内居民个人为其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筹资的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16: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境外投资相关文章
  •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各境外投资者、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一)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二)保险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
    2023-06-05
    281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2]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除实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当根据情况采用下列方法验证:(一)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函证。(二)有下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
    2023-06-05
    40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完善外商投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件编号:财会[2002]101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分行、外汇管理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行和中国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工作,完善外商投资外汇登记制度,保障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健康发展。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中的外商投资核查程序和外汇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注册会计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验资,除执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验资程序外,根据情况,还应采取以下办法:(1)外国投资者以外币出资的,由注册会计师查验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确定该外币是否汇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函开户银行(二):,注册会计师应当核对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
    2023-05-07
    100人看过
  • 关于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核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审核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国务院办公厅(85)41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在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兼任职务的规定,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精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今后申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时,应当提交中方负责人简历和人民部门出具的是否为党政机关干部的证明。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今后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与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今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的初审报告中,应当写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已经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号码,或者提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营业执照。一般来说,公共机构不适合与外国投资者建立合资企业。4.鉴于国家没有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目前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
    2023-05-07
    43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证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字函字[1996]第1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转发各有关单位。第一条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是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机构。第四条企业应当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外汇局申请外汇登记。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1。设立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3.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同、章程;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外
    2023-05-07
    200人看过
  • 关于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的通知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4个沿海城市和海南省行政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保证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在中国同一行业不重复,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前登记注册。2、本通知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境外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参与在华设立的资源合作开发的外国企业。3、外国企业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姓名登记时,外国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由该外国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中外文);(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最近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名称经登记验证后,保留期为两年。逾期仍需保留姓名的,可以重新申请姓名登记。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投资者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的
    2023-05-07
    95人看过
换一批
#外商投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 更多>

    #境外投资
    相关咨询
    •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21
      无论是海外实业投资还是投资境外不动产,所需资金一般均要远远超出目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个人年度五万美元的结汇额度。这客观上使得通过合规的途径无法进行任何有意义的境外投资。 目前除了境内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海外融资这一境外投资用汇有章可循,其他境外投资均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则。国内先知先觉的温州地区关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试点方案也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反对,短命夭折。这也说明了国家在个人境外投
    •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是什么呢?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7
      现在如果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一般是资金如何出境一直都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此类用汇属于资本项目用汇,目前尚处在严格管控之下。根据2008年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显然,这一规定意味
    •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2
      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投资登记业务的事后核查,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6
      材料: (1)、名录登记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资企业) (3)、《企业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盖公章并带好单位公章和法人章,若无法待公章和法人章的企业,请带填写
    • 外汇局境外投资登记有哪些相关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1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