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别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16:21:38 427 人看过

1、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2)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3、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4、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每个地区都有相应的优待政策,而且广州针对晚婚晚育的职工,不只是在婚假上有所增加,在产假上面也有相应

延长。看来响应国家的政策,对自己对家庭都是有利好的关系的。可以安心的好好享受产假。

一、怀孕期间单位调岗位降工资可以吗

1、怀孕期间单位可以调岗位降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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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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