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冻结问题的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5:35:48 281 人看过

对新《公司法》施行后股权冻结问题的思考

一、股权冻结的概念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不准股东提取或转移股权及孳息的一种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对公司登记机关而言,协助办理股权冻结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人民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锁定特定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不让其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

二、新旧法条比较

1.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出资额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

2.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根据2014年2月19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

3.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能否办理股权冻结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后,一些地方工商机关登记人员对工商机关是否可以办理股权冻结有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和新《条例》施行后,股权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不掌握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和股权状况,无法协助法院冻结股权。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无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可能在法院冻结股权前就已将股权转让完毕,公司登记机关无法掌握股东冻结时的股权情况,因此无法实施有效冻结。同时,股东也可能利用内部股东股权转让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漏洞防止股权被冻结。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办理股权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依据该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协助冻结股权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协助执行。根据新《公司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登记股东股权,即股东出资额或者出资比例,但其未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股权冻结。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股东成员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仅有1个股东的有限公司,另一类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只有1个股东,持有公司100%的股权,此类公司一旦涉及股权变动,必定变更股东,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此种情形下,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股权实施有效冻结。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组成的有限公司,如果股东成员有变化,必须在30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若拟变更登记的股东股权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即不予办理股东变更;如果股东成员不变,只是股东内部之间转让股权,则无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但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就是说,股权比例变动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备案。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只要在登记软件中增加对冻结股东公司章程备案的提示功能,办理备案时核对拟变动股权是否被冻结,就可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不予办理章程备案的方法,协助法院执行股权冻结。若已被冻结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或内部股东间股权转让申请章程(章程修正案)备案,提出其股权转让在股权冻结之前的理由,要求予以办理变更或备案的,不论转让股权是否有效,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告知其向作出股权冻结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救济。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4月17日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司登记、备案信息。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对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或新章程(章程修正案)备案,使该公司已被冻结的股权信息停留在冻结前的状态,公司登记机关便可达到被冻结股权未发生转让的社会公示效应。假设被冻结股权的股东私下转让股权,因该转让结果无法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即使该公司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示被冻结股权已转让的信息,导致该信息与登记机关公示信息不一致,该公司承担信息公示不准确或信息弄虚作假的不利后果。因此,《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虽然股权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但公司登记机关依然能够掌握股东股权的变动信息,股权冻结能够有效实施。

四、不予冻结的法律风险

1.司法责任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拒不协助冻结股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可能面临被法院罚款或被司法拘留,以及被建议纪律处分的风险。

2.行政责任风险

如果公司登记机关拒绝办理股权冻结,冻结股权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结果可能对公司登记机关不利。

3.民事责任的风险

公司登记机关拒绝办理股权冻结一旦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还可能在行政诉讼时被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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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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