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该市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了。
开展此项工作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省人社厅《关于实施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事业单位,不需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个人参保信息按照已参保相关险种信息建立,不需办理个人参保登记手续。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单位的,应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等资料,及时到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该市明确要求,各事业单位应从与新增人员建立聘用关系之月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每月1至22日办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逾期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工伤保险知识延伸:
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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