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存在显著区别。
1、犯罪念头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知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念头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分歧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集团,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集团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需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泛起。
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吓唬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峻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峻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集团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峻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介入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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