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会的仲裁机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01:06 87 人看过

在过去冷战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国内多数主张由瑞典等国政治中立的仲裁机构对中外经贸纠纷进行仲裁。因此,国内教科书和仲裁理论研究忽视了对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商会仲裁庭及其仲裁机制的介绍和研究,不利于我国当事人在新形势下对国际商会仲裁的理解和运用。本文件将为选择和将选择国际商会仲裁的人提供具体和实用的案例处理信息

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ICC)长期致力于处理国际商业纠纷,并已成为该领域的世界领先组织。早在1923年,国际商会就建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俗称“国际商会仲裁法院”,以下简称“仲裁法院”)。当今熟悉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离不开国际商会仲裁法院的大力创建和推广。国际商会仲裁法院在推动仲裁作为一种被广泛接受和有效的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方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自成立以来,国际商会仲裁法院已处理了13000多起案件,涉及来自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它已成为世界上处理国际仲裁案件最多的组织。尽管国际商会仲裁法院位于巴黎,但它在许多国家管理国际仲裁。因此,它是最重要、最活跃、最具争议性的国际仲裁机构。以下一组最新统计数据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从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向国际商会提交了580个新的仲裁案件;这些仲裁请求涉及来自123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1584个当事方。其中近一半来自欧洲,26%来自美洲,14%来自亚洲;任命或确认69个不同国籍的988名仲裁员参加本案的审理;仲裁地点位于全球47个不同的国家;其中一半案件的争议金额超过100万美元

国际商会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针对国际领域的商业纠纷。这些争端比国内争端更难解决。由于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语言以及不同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他们在如何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方面也有不同的价值观和评价标准。由于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缺乏可预测性,当事方将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这种不信任感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当一方在另一国国内法院处理争端时面临各种不便时。为了克服和消除上述困难,国际商会不断推动国际仲裁,而不是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商会仲裁法院由一名主席和几名副主席及成员组成。目前,仲裁庭由75个不同国家的75名成员组成。这也说明仲裁庭是世界上组成最广泛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庭的性质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法院,它也不同于审理案件的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条第2款,仲裁法院本身不处理具体的争议案件,其职能是确保《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适用。这项规定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第一,由于仲裁庭不是仲裁庭,当它决定开始仲裁并就仲裁庭的组成作出决定时,该决定是一项行政行为。由于该决定不是司法决定,因此不能上诉,仲裁法院在作出决定时无需附上理由。在这方面,《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7条第4款明确规定,仲裁法院关于任命、确认、撤回和更换仲裁员的决定是终局的。此决定的原因无需通知。第二,当仲裁庭决定接受仲裁申请、决定仲裁当事人并宣布仲裁开始时,这些决定仅代表仲裁庭,对仲裁员不具有约束力。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提出抗辩,或者如果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和范围提出抗辩,仲裁庭根据初步证据认定仲裁协议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有效存在,并决定继续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行决定

当争议通过仲裁解决时,双方可选择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庭;临时仲裁也可以在没有任何机构参与和管理的情况下进行。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仲裁过程和程序由仲裁员自己管理。但是,在临时仲裁中,就仲裁庭的组成等事项发生争议。当事人有时必须将此类问题提交国内法院寻求帮助,或提交当事人同意任命仲裁员的独立指定机构,如国际商会。虽然仲裁机构需要向仲裁机构支付费用,但该机构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可以确保仲裁活动能够正常进行,不中断,直至作出最终裁决,在这一过程中,一般不需要国内法院的干预。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工作主要是为提交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提供监督、管理和保障服务。其具体职责包括:1.根据初步证据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2.决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3.任命仲裁员;(四)对仲裁员的回避作出决定;5.确保仲裁员遵守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并在必要时更换仲裁员;6.确定仲裁地点;7.限制和延长仲裁期限;8.决定仲裁费用和仲裁员的报酬;9.审查和批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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