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被设置为永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6:02:43 314 人看过

地役权的期限不能设定为永久性,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利用他人的房地产来提高自己房地产效益的权利。别人的房产是供役地,自己的房产是需役地。

地役权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8日 08: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地役权相关文章
  • 民法典什么土地可以设置地役权
    在我国,不动产都可以设置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
    2024-05-19
    336人看过
  • 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及地役权的设立
    一、何谓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二、地役权合同1、应采书面形式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2、地役权合同的内容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地役权的设立及登记的效力1、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登记对抗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3-03-14
    487人看过
  • 什么是地役权,怎样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设立合同:地役权通常由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设定。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地役权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律师补充:地役权人的权利:(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是权利人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023-05-06
    321人看过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谁批准?
    一般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事项。目前我国实行审批权下放,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为1年。省级政府是否有权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拆迁律师认为: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
    2023-07-28
    88人看过
  • 地役权设立期限
    一、地役权设立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实践中可能发生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为20年,而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有30年了,此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最长为20年。二、地役权的合同条款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地役权人的义务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
    2023-05-06
    157人看过
  • 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2、交易的禁止性3、权属的稳定性4、权能的分离性。二、地役权的规定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三、用益物权人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2023-05-05
    232人看过
  • 股份公司能否设立为永久存续
    一、股份公司能否设立为永久存续我国法律对股份公司的存续期间未有明确限制,因此只要符合法律条件,股份公司是可以设立为永久存续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2023-04-20
    480人看过
  • 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2、设立期限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3、转让的限制。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抵押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相关内容:(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
    2023-06-15
    448人看过
  • 所谓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主题链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地役权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其他必要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上一篇文章: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般规定下一篇文章:没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
    2023-07-22
    453人看过
  • 地役权要怎样设定?
    (一)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二)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设定登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生效,地役权就成立。地役权的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登记不是地役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采取了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登记不得对抗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土地设有地役权,而受让了该土地使用权的第三人。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他人手中取得位
    2023-08-18
    66人看过
  •  是否需要批准才能将永久农田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土地的功能发生变化,应该是由国土资源局进行批准上报,由国土资源部进行,改变它的用途。农用地转用制度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土地的功能发生变化,应该是由国土资源局进行批准上报,由国土资源部进行,改变它的用途。农用地转用制度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制度审批部门:根据素材,农用地转用制度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3-08-29
    480人看过
  • 地役权设定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xxx(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签订地役权设定契约书,经当事人协议,订立条款如下:第一条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对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xx市xx号的土地,为便于通行,将其所有下记土地设定地役权给乙方。宅地面积x平方米。第二条前顷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第一条土地东部xx地号的边界线起,往西xx平方米,从乙方所有的土地边界线起向南方公路米,面积平方米,附图表于后。第三条甲方对于前项土地的部分,以其费用,每年修复一次,以便通行。第四条乙方为酬谢,每年付人民币x元给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第五条乙方若有两年以上不付前项酬谢金时,甲方可请求消灭地役权。第六条地役权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年为限。第七条在本地役权契约有效期间内,随时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役权也不消灭。本契约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供役地所有人(甲方):xxx地役权(乙方):xxx住址
    2023-04-23
    226人看过
  • 被誉为失信人是永久的吗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值得信赖的被执行人名单,其进行信用处罚。(一)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和抵制执行;(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限制令;(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能力履行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可信者不是永久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可信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相关信息:(一)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失信人被记录是否是永久的不是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
    2023-08-08
    303人看过
  • 中国有永久土地权么
    法律综合知识
    一、中国有永久土地权么根据相关法律,土地使用权因用途而有区别,居住用地上限为70年,而工业用地、教育、科技等要短于此,只有50年。对于商业、旅游等用途,其期限则更短,仅为40年。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居住用地还是其他用地上的住宅房产所有者,都可依法享受永久土地使用权。唯独非住宅用地(即50年及40年出让期用地),仅有“依规办理”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国并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永久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二、中国有死刑么1、中国有死刑。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46个犯罪,《刑法》最高刑是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的。但是我国对死刑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怀孕的妇女、未成年人、75岁以上的老人都不适用死刑。2、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2024-03-05
    426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地役权
    词条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地役权
    相关咨询
    • 地役权能否设置为永久? 法律有哪些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18
      地役权不能设置为永久。地役权的期限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 地役权是否为须役地所设置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24
      是的。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捷而设置的物权。 地役权就是指依照合同书承诺,运用别人的房产,以提升自己的房产的经济效益的支配权。别人的房产为供役地,自身的房产为需役地。
    • 地役权能不能设置成永久的,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5
      地役权不能设置成永久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具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 地役权可以设置成永久的?有没有法律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13
      地役权不能设置成永久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具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 地役权能不能设置成永久的呀,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4-10-03
      地役权不能设置成永久。地役权的具有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