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几乎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具体包括: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也就是说,不能单独就该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这类规定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税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不仅是国家职能实施的物质基础,同样也对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国家对于税收高度重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税务机关往往会发生一些错误,从而导致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复议的提起,那么,税收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有哪些呢?
一、税收行政复议案件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
(1)征收税款;
(2)加收滞纳金;
(3)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4)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2)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
(1)罚款;
(2)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3)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项概括的条款,也是兜底式条款。据此,凡是不属于上述所列举情形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也可以申请复议。
9、部分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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