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在法庭诉讼中出庭的顺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12:06 76 人看过

证人出庭的命令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方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提出证据,原告和第三方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方提出证据,原告和被告与第三方进行质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的申请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他真实证言和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提供证人的一方应提前付款,如果证人出庭作证,应由败诉方承担?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时,证人在场作证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自己所感知的事实。如果证人是聋哑人,他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批评性语言。

法官和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证人不得出席庭审;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证。鉴定人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庭的,应当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证人出庭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然而,身体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轻人,不能区分是非或正确表达自己,不能成为证人。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当受到惩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惩罚而进行的,盲目强调所有案件的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无论案件的情况和客观条件如何,这是不科学和不可行的,甚至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办案的效率和效果。根据审判实践,证人在下列情况下出庭作证是必要的:

首先,如果被告不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供认或撤回供认,相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为在本案中,案件的证据链是脆弱的,证人的证词在证明中具有强大的作用。无论证人当庭证明有罪还是对被告有利,都将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判断案件事实

其次,如果证人或证人之间证明的案件事实在关键情况下不同,或与其他证据不明确或不一致,有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关键情况是指足以影响定罪或量刑的情况。如果证人的证据不准确或相互矛盾,应允许他出庭调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证词的矛盾不能仅仅通过在法庭上出示和阅读证词以及书面盘问证词来解决。只有证人出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讯问和对质,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证据之间的矛盾

第三,如果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鉴定人应当到庭说明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并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从广义上讲,鉴定人也是证人,鉴定结论也属于口头证据的范畴;就证据价值而言,鉴定结论对案件的终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着刑事被告人的生命。因此,鉴定人有义务在法庭上解释鉴定结论。例如,在黄的故意杀人案中,被告黄总是承认他那天晚上和女友刘住在一起,直到第二天早上8:30左右才分手,但他没有承认自己杀了女友。公安机关认定刘的死亡时间为当晚1点左右,以证明黄杀了刘。鉴定人出庭解释了刘的死亡时间的鉴定依据,即根据身体温度和胃溶质来确定死亡时间。辩护律师对此提出质疑,并根据尸体的勘验时间(第二天13:00)、勘验记录中记录的尸体斑点和瞳孔的特征,以及《法医学词典》中的计算公式,得出结论,刘应该在第二天上午9:00左右死亡,而黄此时已经离开了现场。由于专家的解释未能合理回答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法院未采纳专家结论,被告黄被法院宣告无罪。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专家出庭,辩护律师和专家在法庭上就不会发生对抗,因此很难达到消除疑虑的目的,如果调查人员不清楚调查报告中对将被告绳之以法的过程的描述,且辩方对此提出质疑,则调查人员应出庭作证。因为在本案中,通常涉及被告是否构成自首,自首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被告的量刑。因此,调查人员有义务出庭并解释被告的案件。

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目前,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很多。有些法官怕麻烦,不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词申请漠不关心。但主要原因是证人有意识形态顾虑,害怕承担责任。如果你在法庭上作证反对被告,你害怕事后遭到报复;如果你在法庭上为被告作证,你担心受害者甚至公诉人会遇到麻烦;如果法庭上的证词与法庭上的证词不一致,他也害怕承担伪证责任。还有一些证人担心出庭作证会影响他们的声誉,因为他们是名人,有钱或有权势。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的构建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建立“不被调查出庭作证”制度。也就是说,尽管法庭不接受出庭作证的证词,甚至不认为证词是虚假的,但不能以伪证罪追究证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首先,证人在法庭的通知下出庭作证。他的证词活动是被动的,他还必须接受“起诉、辩护和审判”的交替审讯,这几乎消除了他故意作伪证的可能性;第二,证人通过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和理解来作证,作证前后的表达错误是正常的,应该被允许;第三,证人出庭作证的心理压力很大,我们不能再增加新的更大的压力。总之,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缓解证人出庭作证的心理压力,鼓励证人大胆、真实地出庭作证,改变证人普遍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具有直接意义。当然,这一制度的建立也可能会给故意伪证者提供利用这一制度的机会,甚至导致少数伪证者的宽大处理。然而,正如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一样,它也反映了中国刑事诉讼的文明与进步。第二,建立拒绝出庭作证的惩戒制度。即人民法院有权对必须出庭或者可以出庭但拒不出庭的证人,强制其接受法庭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规定,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抗拒出庭作证的行为,如妨害公共事务罪、妨害司法罪等,都有相应的罪名。情节严重拒不作证的,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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