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股权确认纠纷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09:22:53 356 人看过

股权确认纠纷的情形是有的;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

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对于此类诉讼,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2、恶意之诉

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何一个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的。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在实践中,导致原告提出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因有下面几个:

第一,原告是隐名股东,其在主张和行使股权时遭到拒绝。

第二,原告时挂名,冒名活借名股东,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要求享受公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第三,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原告没有出资,出资不实,他人垫资等情况导致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法律手续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司不认帐。

第六,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2、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权确认在有异议的情况之下是会存在纠纷的,对于此纠纷所存在的类型有很多种,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其目的性就是为了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此之前就一定要多收集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走诉讼的程序。

一、股权纠纷属于什么案件类型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

(一)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二)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最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三)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四)股东权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是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按照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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