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2005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尝试利用保险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收益。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购汇投资海外市场。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修订《保险外汇资金境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完善制定。这些措施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改善保险机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增强竞争力。该负责人强调,《办法》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把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实行委托经营。《办法》考虑了国内保险机构海外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的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由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规避风险,提高收益。二是注重管理能力。《办法》确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委托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要求受托人注重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特别是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受托人需要建立资产隔离机制,具有一定的托管经验和全球托管网络资源。三是放宽投资比例。允许保险公司利用总资产的15%进行境外投资,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扩大到股票、股权等权益性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增加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办法》的规定看似放松管制,实则对保险机构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四,谨慎使用衍生品。《办法》将衍生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禁止其投机、放大交易。五是开展协同监管。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加强沟通合作,防范操作风险。同时,保监会还将加强与国家和地区有关监管部门的合作,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他强调,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有关各方,要按照规定经营保险资金,公平对待保险资产,对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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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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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9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一)划入的保险资金;(二)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三)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