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共同犯罪的特征为:
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
2、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3、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
一、分析:本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特征
本案被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叙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朱帅等其他被告人、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是准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何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人数较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非法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围绕上述特征,我们对该犯罪组织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该犯罪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
首先,杨叙为首的被告人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确定。他们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只要领导者杨叙一声令下,其他被告人就积极参加,并对杨叙惟命是从,多实施绑架、故意伤害以及非法拘禁等系列犯罪行为。
其二,该组织的活动经费都是被告人杨叙一伙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得的。
为了发展和壮大该犯罪组织,被告人杨叙一伙不但帮助他人实施伤害、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以及其他非法行为,并从中获取酬劳、分给组织成员。而且在经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精神威胁下,还插手控制当地的铝矿开采,在鲁庄、张庄范围内的大部分铝矿中占有股份或取得铝矿控制权,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第三,被告人杨叙犯罪集团,通过组织、策划、实施绑架、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致使多人受伤,具有鲜明的暴力性。
第四,该犯罪集团通过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称霸一方,形成重大影响,许多群众对他们都十分惧怕,夜间不敢随意出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根据刑法294条的规定,被告人杨叙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
二、知情帮运输偷的东西有什么罪
知情帮运输偷的东西有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来处理。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三、犯罪集团是指几人以上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确立这一原则,是因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中出谋划策,计划安排犯罪,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因此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观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其的组织、领导、指挥之下实施的,理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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