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产纠纷时,我们可以采用诸多解决方案,如友好协商、调停斡旋、仲裁或诉诸法律,那么,哪些类型的房产争议可以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房地产仲裁涵盖的内容如下:
首先是关于房产销售的争议,具体涉及房产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以及买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
其次,涉及房产所有权的争议也是考试仲裁处理的范畴,包括所有权的归属、份额分配、所有权变更、财产分割、房屋交换等各种情况;
第三,关于房产使用权的争议也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其中包括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强行占用、归还请求、占有权益、房屋交换、转租、转让、倒卖等各类纠纷;
此外,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的争议,例如通行权、典当权以及与相邻房屋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样可以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最后,关于房产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工程项目的确定、安全检查鉴定结果的确认、各项工程费用的分担等问题,都可以纳入仲裁的处理范围。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则不适合提交仲裁:
首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或审理完毕的房地产纠纷;
其次,涉及到离婚、收养、监护、继承、财产分割、赠与等事项的房地产纠纷;
再次,涉及到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最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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