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01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偷税罪。但对于不主动申报纳税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刑法》却未作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以不申报纳税为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偷税罪,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根据《解释》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不申报纳税的行为,《税收征管法》虽然也规定要对其进行处罚,但不是作为偷税行为处罚的。而是在偷税之外,用另外的条文加以规定。可见,在对偷税的界定上《税收征管法》与《刑法》已经统一起来了。今后,对偷税的界定,税务机关的标准与司法机关的标准将趋于统一。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以前的某些规范性文件将不申报纳税规定为偷税,这与新《税收征管法》不尽一致,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后这些规定将自然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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