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2005年4月14日,孙克林、盛和秦签署了一份合伙协议,同意共同投资购买高平区的一栋市场商务楼。2005年4月21日,这三人以50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座大楼,目前已接管了运营。孙克林在签署合伙协议时,将这一商业信息告知了他的兄弟孙克武,引起了孙克武的兴趣。孙晓武将部分资金交给孙晓琳,并以孙晓琳的名义参与投资。盛和秦知道孙旭武参与投资。2006年2月17日,孙x林图死于车祸,他的妻子林与孙x吴发生争执。孙旭武随后向法院起诉盛、秦和林,要求判决确认其合伙人的身份,并确认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433333元。被告盛、秦对原告确认其为合伙人的请求无异议;被告林辩称原告未参与投资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开庭后,合议庭认为盛、秦知道原告孙旭武参与投资,而盛和秦对确认其伴侣身份的原始请求没有异议。参照隐名合伙理论,应确定原告与孙克林、盛、秦经营的企业形成了类似的隐名合伙关系。法院随后决定确认原告孙XW为合伙人,并根据本案证据确认其出资额为x元
[评估]
隐名合伙一般指一方(隐名合伙人)的特殊合伙对另一方(指定合伙人)经营的业务作出贡献,并分享其经营产生的利益,但未在相关合伙协议和注册中记录自己为合伙人。据考证,隐名合伙起源于中世纪的Mediterranean沿海。一方面,它可以维持小范围的个人信任。另一方面,投资者往往只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投资者不必直接参与管理。因此,它可以吸引投资者,达到快速、大规模融资的目的。虽然隐名合伙存在一些弊端,如隐名合伙人没有相关登记,不便于监督管理;隐名合伙人经常转让财产、逃税甚至洗钱,但迄今为止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仍规定隐名合伙
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隐名合伙,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学者对中国是否应该建立隐名合伙制持肯定态度,但也有人反对。反对的理由如下:一,。如果认定隐名合伙,将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经商之门打开,为获取不义之财的人员转移财产提供合法、安全的渠道,这将给此类案件的查处带来困难。2.2.隐名合伙人通常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严重违背了有限责任和公开的前提。笔者认为,腐败的滋生不一定与隐匿的合伙制有关。相反,建立和规范隐名合伙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投资热情,保护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的成立基于以下因素:1。原告孙旭武参与投资的证据是确凿的,由于其兄弟孙克林没有参与经营,他一直参与经营至今,盛、秦一开始就知道;2.盛和秦对孙旭武申请确认其合伙人身份没有异议。如果法院确认原告的合伙人身份,则不会给合伙企业带来困难;3.原告孙旭武不是被禁止经营的党政机关成员;4.本案除原告以其兄弟和孙子x林的名义参与投资外,无其他类似情况;5.被告林等人是原告兄弟的继承人。确认原告的合伙人身份有利于缓和矛盾,简化法律,保护人民。参照隐名合伙理论,法院依法裁定并确认原告的合伙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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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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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怎么才会有法律效力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18隐名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 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 其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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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协议是不是法律效力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3首先,协议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的效力。我们都知道所谓协议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此份协议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双方签订,其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约定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否则,任何一方不按照协议为某种行为构成民法典上的违约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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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名代理?法律效应是怎么样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16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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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隐名出资,隐名出资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7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隐名投资协议只约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隐名出资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意思合意,其法律效力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救济和义务分担尤为重要。我国《公司法》对隐名出资问题没有明文认可。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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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合同一旦终止是否还有效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20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的存在,而实践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资金想通过合伙的灵活方式投资,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有限合伙在客观上有需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隐名合伙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制度。隐名合伙人并不在合伙企业登记中体现,其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