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避免商品房风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5:01:01 325 人看过

商品房属于预售房屋,也就是所谓的“楼花”,在买的时候房屋尚未建设,由于看不见、摸不着,这样的房屋难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你要购买商品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前,要在售楼部查看开发商的五证是否齐全,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具备;2、注意合同中可以修改的条款,开发商承诺的内容一定要写进合同条款里边;3、注意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但是往往违约金额都不高,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尽可能提高违约金。4、仔细查看合同附件,常见的合同附件包括所购房屋平面图、公摊面积表、质量保证书、装饰标准、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对于补充协议的条款也常常列为合同附件。5、妥善保管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具体确定的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视为合同内容。

商品房预售中有哪些风险,怎么避免这些风险

期房买卖在房地产行业经常发生,司法实践中因买卖期房的纠纷也不少。那么,究竟什么是期房,购买期房究竟有什么风险?本文就相关问题为您详细解答。

1、交易标的不确定,购房者风险大在商品房预售中,因在建工程的建设工期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而买期房的面临的风险比一般买现房的大得多。例如,有时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甚至停工,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购房人无法按时进住或出租。有时购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价款后,个别开发商会以种种借口提出后期的房价款要涨价,甚至要求已经付过首期房价款的要重新加价等,使购房人无所适从。

2、商品房预售合同期诈

(1)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只取得一种期待权,并未真正获得房屋所有权,因而常见开发商将一房多售,或将已售出的房屋再行抵押等合同欺诈行为。

(2)商品房预售协议除法定标准合同之外,其余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都由开发商事先拟定好,并在售房现场签订,因此常有开发商利用这个机会,在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中约定不公平、不平等条款以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或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等等,加之消费者法律知识欠缺,很少有能力对签约进行讨价还价,不可避免地损害到自身利益。

3、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欺诈性开发商往往夸大其辞,将在建房屋描绘成世外桃源,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当房屋竣工后,经常会出现实际交付的房屋质量、面积、环境、设施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的情况,这时购房者往往已支付了房价款,变得非常被动和无能为力了。当然,这种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28日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有了改善。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进行了规范。

4、预售的商品房产权上有瑕疵

(1)部分产权。某些企业因效益不好,将企业自管房屋(如集资建房)以低于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是部分产权房屋。

(2)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某些乡村或郊区单位擅自将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或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村合作,由乡、村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建造商品房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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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8日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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