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18 04:08:44 24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项目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2)项目采用了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采取了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4)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本)的通知》(粤环〔2015〕41号)、《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汕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本)〉的通知》(汕市环〔2016〕26号)的规定,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办理材料

采用A4纸,加盖公章。内容应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版)已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可予以公开。同时明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并附相关截图。

加盖公章。含电子文档的U盘或光盘。

无。此项仅适用于已开展环评技术评估工作的环保部门。

除金平、龙湖区外的其他区县建设项目需提供。

加盖公章。

采用A4纸,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澄海分厅(网址:http://ch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同时发送短信告知。

(2)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通过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短信告知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送达书面凭证的,以短信告知为准)。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汕头市澄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境保护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澄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境保护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澄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境保护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澄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环境保护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环保主管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凤翔街道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1996年)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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