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涉外部分的管辖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8 13:50:06 202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涉外诉讼离婚管辖的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如果被告在国内有住所地,那么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当被告不在国内居住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诉讼离婚管辖的规则包括两个方面:

1.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如果被告在国内有住所地,那么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居住,那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将不具备管辖权。

涉外诉讼离婚管辖的规则包括两个方面: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和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将不具备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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