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负责,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院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规培生无关
一、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生照顾病人漏诊需承担怎样的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或民事责任,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从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来看,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一种行为。医疗事故需要损害后果的出现,且这种损害后果要和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变所致,与被告的漏诊无直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只要此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漏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还是有可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漏诊是事故还是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漏诊是医疗事故吗?
漏诊只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混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漏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医疗事故的有关解释来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三、医院拒收病人如何投诉
可以去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对于病人的初步诊治、抢救,任何医院的医生都不能推诿患者,必须做出初步的诊治。按照医疗核心制度的首诊负责制规定首诊科室应建立病人住院档案,严格按照服务工作流程对病人进行诊治,不得推诿病人;对急诊抢救病人应争分夺秒,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救治或延迟救治。还明确规定: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当事科室的责任。所以,不管是什么级别的医院,所有的医生对接诊的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但是初步诊治完成后,不代表一定必须进一步诊治甚至住院治疗。例如,一名基层医院的医生,接诊了一个肿瘤的患者,有可能需要做手术或放疗,作为基层医院是没能力完成这些诊疗项目的,会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而三甲医院的门诊医生,发现患者需要住院时,但住院部无病房,无法满足进一步治疗的要求,在判定病情相对稳定后,会建议患者到其他医院进一步诊治。更极端的情况是,某个阶段,大量患者集中都蜂拥到某医院集中就诊,造成了超出医院诊治能力时,医院也会建议患者尽量到其他医院诊治。如前一段,上海市的中山医院急诊科爆棚,医院不得不贴出告示建议到其他医院就诊,但该院领导也明确表示,对于已经来急诊科就诊的患者,也一定会进行初步的诊治。总之,对于首诊的患者,医院必须进行初步的诊治评估,不能拒诊,初诊后是否进一步治疗或收住院治疗,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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