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1月,肖某(男)与闫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因装修房屋,肖某借同学陈某现金2万元。之后,肖某、闫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其中约定肖某借陈某现金2万元的债务由闫某负责偿还。在肖某、闫某离婚后,陈某向肖某催要借款,肖某拿出离婚协议,以应由闫某偿还为由拒绝偿还;陈某向闫某催要,闫某以自己没有借款为由,拒绝还款。陈某遂将两人一并起诉至法院。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肖某与闫某是夫妻关系,该项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双方离婚后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闫某对肖某借款一事并未参与,也未签字确认,该欠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离婚时签订了相关偿还协议,应按照协议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故而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离婚时,通过协议对外的债务由哪一方来偿还,该约定本身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此约定只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外对于债权人而言并无约束力。所以,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由某一方偿还,来对抗债权人的还款要求。本案中,肖某与闫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2万元,用于装修房屋,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肖某与闫某离婚时约定肖某借陈某2万元债务由闫某负责偿还,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约束效力,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陈某。
第二、两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从本案来看,如果夫妻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借款,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义务。很显然,肖某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款人是肖某,但该款项是用于两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且闫某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肖某的个人债务,故该欠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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