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怎样确定的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或者是对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他人请求,宣告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决定不服;或者是其他请求人对宣告维持原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涉及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都属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更能保证办案的质量。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主要是考虑这些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一般影响都比较大,涉及的问题也比较重要,政策性、专业性都比较强,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可以集中骨干力量,排除干扰,提高办案质量。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民告官案件中,凡案件涉及面广、涉及多人多事多单位的案件,法律界限不明、争论较大的案件,外界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在社会上有重大反响、群众有强烈反映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等都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此外,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行政案件。
三、交通事故立案管辖如何确定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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